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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 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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