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
      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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