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指考試法規及職業法規所定領有執業證書而其性質
程度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業;所稱專門職務,指在政府機
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任教課程性質相近及程度相
當之專門性或技術性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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