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修習教育者,指大學校院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程(
分)者。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