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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 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 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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