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前,合於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講師資格審查規定而仍繼
續在職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報請審查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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