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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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