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查詢機關(構)、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
員,對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
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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