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學校、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
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十四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
    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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