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以下合稱查詢機關(構))得對不適任教育人
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置不適任教
育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查詢機關(構)辦理教
育人員不適任資料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
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
    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
    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
    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
    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
    定,增列得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另有關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前段指定專人管
    理之規定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四、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爰予以刪
    除。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