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第一項)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
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
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第二項)前項一次退休
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
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財政部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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