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之教職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
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之教職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
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
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主管機關之審
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
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
前二項教職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辦理續存時,應持主管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
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
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教職員,其優惠存款契約
    之指定到期日及相關續存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原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
    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並自該日起,按本辦法規定,由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三、第二項明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以其未於契約期滿當日辦理續存
    ,嗣後於契約期滿日之二年內辦理續存,將涉及追溯給息問題,爰是
    類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無法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前條第二項規定
    ,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逕行辦理續存,爰明定是類人員仍應自行
    辦理續存手續(其優惠存款續存之起息,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再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主動辦理續存。
四、第三項明定退休教職員以存單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辦理轉換存摺
    手續;主要係考量臺灣銀行於實務作業上對於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
    ,尚無法逕依主管機關審定之優存金額辦理續存,須由是類人員至原
    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續存,且是類人員多屬年紀較長者,為
    減少其須定期前往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續存或取息(倘未辦理優存
    利息轉存指定帳戶)之舟車勞頓,以及因年事已高或有漏忘辦理續存
    致影響權益之情形,爰明定是類人員應於續存時併將存單轉換為存摺
    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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