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退休教職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及限制,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質借,且不得作為
    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退休教職員於期滿日起
    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五、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而應停止辦理
    優惠存款者,應同時停止質借。
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
限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
前項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應持主管機關之審定函至
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
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質借
期限已期滿而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
借手續者,亦同。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辦理優存金額適用不同優存利率而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
者,應按各筆優惠存款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比率。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九條規定,明定優惠存款期間得申請質借等相
    關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質借之限制條件、金額、利率及
    期限等事宜。考量退休教職員可能偶有急用,為確保其優惠存款之權
    利,爰規定退休人員得向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申請質借;辦理質借時,
    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質借期滿後,比照第九
    條第六項續存手續,至遲應於二年內辦理續存及續借手續,並溯自期
    滿日,依優惠存款及質借之規定計算利息。另查銓敘部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七日部退二字第一0三三八六三五0九號書函規定略以,優惠存
    款之質借應以優惠存款契約存續為前提要件,是在優惠存款已不得辦
    理之情形下,從而衍生之質借權利應自同日起予以停止。據此,參照
    上開銓敘部函釋,退休教職員申請質借,應以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
    為限,且退休教職員如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
    利之情事而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應同時停止質借。為期明確,爰
    明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退休教職員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者,
    其質借期限之指定到期日。由於質借係以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為限
    ,是依原優存辦法規定於優惠存款契約期間辦理質借者,將因原優存
    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致原優惠存款契約失所附麗
    ,爰質借應併同到期。
四、第三項明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並辦理優惠存款質借教
    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或質借續借之相
    關事宜。另以優惠存款辦理質借者,到期時是否辦理質借之續借,尚
    須視其個人意願辦理;如不欲續借,應即償還借款金額。爰明定以優
    惠存款辦理質借者,於契約到期後,應由退休教職員親自至受理優惠
    存款機構辦理之續存或質借之續借事宜。
五、第四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因優存金額適用不同優存利率,致有二筆以上
    優惠存款時,其質借金額上限之計算方式。舉例而言,某甲係支領一
    次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優存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因適用不同優存利
    率,爰分二筆辦理,其中一筆為二百十四萬四千元,年息百分之十八
    ;另一筆為三十五萬六千元,年息百分之六。其因急須用錢,欲質借
    優存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二百二十五萬元),爰應就上開二筆優惠存
    款之百分之九十分別辦理質借,其中一筆質借款為一百九十二萬九千
    六百元(二百十四萬四千元之百分之(九十),質借利率為年息百分
    十八;另一筆質借款為三十二萬四百元(三十五萬六千元之百分之九
    十),質借利率為百分之六。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優存辦法
    第九條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
    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
        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
        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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