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
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前項教職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銷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減少後,不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
額之計息方式,及全數不得優惠存款人員之結清銷戶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金額較原先儲存金額為低時,其調降之
差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三、第二項明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優存金額為零時,優惠存款帳戶應予銷
戶。由於優惠存款帳戶係專屬於具優惠存款資格人員所得開設,爰退
休教職員經審定優存金額應減少至零元者,因已不具辦理優惠存款資
格,是應將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結清銷戶,爰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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