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審定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養老
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
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支
    票應載明注意事項。
二、有關養老給付無限定直撥入帳,仍有依支票辦理之可能,由於臺灣銀
    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係受理優惠存款業務之唯一金融機構,是
    為免退休教職員誤將支票存入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致延誤
    辦理優惠存款而損失利息,爰明定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養老給付支
    票加註「經主管機關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
    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文字,以善盡提醒責
    任。至於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以本條例第六十六條明定退撫給
    與一律採直撥入帳方式發給,32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學校教職員
    退休金已不再以支票方式發給,爰毋須規範。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優存辦法
    第十一條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者,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
    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
    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則應於所開立
    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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