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
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公保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與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最高月數之計算方式。
二、第一項明定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之計算標準。查優惠存款制度
之建制目的,在彌補早期學校教職員退休金之不足,爰退休教職員得
辦理優惠存款年資,以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
與養老給付為限;然原優存辦法所定退休教職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最高月數,係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教育人員退撫新制
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即從優逆算表)規定計算;依該表計算結果,對於退撫新制實施前
加保年資未滿二十年者,造成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最高月數較實際領取之養老給付月數為高—如某退休教職員所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加保年資計有十年,依原優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
表計算結果,優惠存款最高月數為二十六個月,高於其所具該段年資
實際領取養老給付月數。上開制度之設計,主要係因應退撫新制實施
時,對於優惠存款制度採行斷源措施(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之年資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是為適度保障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者
之優惠存款權益,爰以從優逆算方式計算公務人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
惠存款之最高月數,俾減低上述優惠存款調整措施帶來之衝擊,並使
退撫新制得以順利推行。上開制度固有其歷史背景,然時至今日,在
學校教職員現職遇與退休所得已明顯改善,金融市場利率逐步走低等
情況下,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於第一項規範學校教職員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回歸按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
保法所定養老給付月數計算基準,並以附表對照之。
三、第二項明定加保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或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之計算方式。按原優存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所定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係採從優逆算方式
計算,由於整數年資既已從優逆算,爰對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
超過一年以上之畸零月數部分,則不予計算。然依前項規定,既已回
歸按公務人員保險法之養老給付月數計算標準,核算養老給付得辦理
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已無上述從優逆算情形,爰明定未滿一年之畸
零月數,按比率計算之。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原優存辦法
第三條
依本辦法辦理優惠存款之教職員所具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
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者,未滿一年之
畸零月數不計。但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畸零月數
按比例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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