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自
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按主管機關審定之退休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準及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
    計算之每月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內涵後,
    依前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養老
    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
二、依法定優存利率計算每月優存利息。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
計得之養老給付,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之
    教職員,於開始支領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存金額計算方式及適用
    之優存利率。
二、第一項明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並支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
    員,自退休生效日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計算方
    式。
三、第二項明定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之教職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前,按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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