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按主管機關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
存利率辦理。但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
計息。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退休教職員應按審定之優存金額與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及相
    關除外規定。
二、考量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將以十
    年半之過渡期間逐年調降,支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優存利率將以二年
    半之過渡期間歸零,支領一次退休金教職員之優存利率將以六年半之
    過渡期間逐年調降,是退休教職員各年度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將
    由主管機關一次審定(如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教職員,主
    管機關將一次審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之
    優存金額);然以主管機關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係退休教職員辦理
    優存金額之上限,而退休教職員實際辦理優惠存款時,可視其個人意
    願或其他因素考量,在不高於上限金額之範圍內辦理,並按實際儲存
    金額計息,爰於本項但書規範退休教職員實際儲存之金額較審定可辦
    理優存金額低者,仍須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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