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受理優惠
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惠存款帳戶)。
前項教職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親自持開
戶聲明書及最後服務學校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親自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併同國民
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為單位儲存。
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
惠存款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前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退休生效日起二
    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退休生效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退
    休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
    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休生效日始存入優惠存款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
    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逾款項
    入帳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開戶及起息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退休教
    職員辦理優惠存款手續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以利受理優惠存款機
    構辦理作業。其中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之人員,除應於辦理
    退休前辦妥開戶手續外,雖於退休生效日以前已將優存金額存入優惠
    存款帳戶,惟仍應於退休生效日以後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
    款手續,始得追溯至退休生效日計息。是為避免部分退休教職員於直
    撥入帳後,遲延數年始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並補
    發優存利息,進而衍生長期未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優惠存款契約
    ,仍得追溯發給優存利息之適法性疑慮,爰參酌優惠存款契約以二年
    為一期,規定退休教職員至遲應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至原開戶之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
三、第三項係考量原優存辦法規定辦理優惠存款應以一人一戶(即一筆)
    為限,然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退休教職
    員之每月優存利息如超出最低保障金額時,係以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
    利息相應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超出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
    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從年息百分之十
    二起分年調降,最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息。因此,是類人員優存金額
    ,可能將適用二種不同優存利率計息;然在實務作業上,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無法將一筆優存金額按不同額度適用不同利率分開計息,爰是
    類人員適用二種不同利率之存款須以二筆方式辦理,從而乃明定退休
    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時,同一利率以一筆為限。
四、第四項明定辦理優惠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現行優惠存款之最低存款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千元以上,以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
    未達百元不計優存利息;惟審酌本條例施行後,部分退休教職員優存
    金額將大幅下降,爰將最低存款金額調降為一百元,百元以上,以元
    為單位儲存。
五、第五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明定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計息規定。另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教育部
    前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臺人(三)字第一0一0一0八五一九號
    書函轉銓敘部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部退二字第一0一三五八六二
    四八號書函規定略以,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
    款辦法第七條規定,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儲存
    手續,始得溯自退休生效日起息;如逾退休生效日二年始辦理優惠存
    款手續者,則自辦妥之日起息。另,以現金、支票或其他方式存入者
    ,如係於退休生效日前存入,得自退休生效日起算優存利息,但逾退
    休生效日始將優存金額存入優存帳戶者,則自入帳日起息。至於逾退
    休生效日(退休生效日前存入)或入帳日(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二
    年,始辦理優惠儲存手續者,則自辦妥之日起息。為期公教人員退撫
    權益衡平,爰參考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於本辦法明定。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優存辦法
    第七條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應檢具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至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
    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並
    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休審定函及存摺
    ,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開設存款帳戶應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
    ,以百元為單位,整數儲存;百元以下不計優惠存款利息。
    一次退休金及一次性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
    。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休生效日以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者,應自
    入帳之日起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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