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
依主管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
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之:
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第一款所稱喪失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喪失、依法撤銷或廢
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
其優惠存款之情形;第二款所稱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
有暫停或停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
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有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
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
,辦理續存手續。但有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
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退休教職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退休教職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教職員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
    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
        3.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
          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教職員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
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
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
    率計息。
三、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
    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
惠存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優惠存款期限、續存手續及優
    惠存款終止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優惠存款契約以二年為限。另考量退休教職員於退休所得
    替代率及優存利率逐年調降之過渡期間,優存利率或可辦理優存金額
    可能每年有所變動,爰以但書規定遇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主管
    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行
    辦理續存,及相關除外規定;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考量本條例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多數退休教職員儲存
        之優惠存款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及本辦法第五條規
        定,須逐年調降優存利率或優存金額,是為避免退休教職員於優
        存利率或優存金額調降之過渡期間內,遇有優存金額變更時,即
        須前往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重新辦理換約手續,除造成退休教職員
        之困擾外,如退休教職員集中於同一時間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
        理手續,亦將造成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負荷及退休教職員久候
        辦理情形,爰基於便利退休教職員並簡化手續之考量,參酌原優
        存辦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自動續存機制,在退休教職員優惠存款契
        約到期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主管機關審定之優存金額及
        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人員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低於審
        定金額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辦理續存),退休人員毋須前往辦
        理。
  (二)第一款所稱喪失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喪失、依法撤銷
        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
        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第二款所稱暫停或停止優惠存
        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暫停或停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
        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
        另審酌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到期時,如有喪失、暫停、停
        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情形,除喪失優惠存款權利者外,應俟恢復優
        惠存款權利時,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又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七月
        二十六日臺人(三)字一0一0一三九二六三號書函轉銓敘部一
        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部退二字第一0一三五八六二九0號書函
        規定,為保障國庫利益及兼顧社會公義,在退休(職)公(政)
        務人員未返還溢領之優存利息前,應不准其辦理優惠存款續存,
        如退休(職)人員暫無法返還溢領之優存利息者,得以質借方式
        辦理償還後,再行續約。為期公教人員退撫權益衡平,爰參考上
        開銓敘部函釋規定,規範退休教職員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時,不
        宜於繳還前逕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主動辦理續存並繼續給付優存
        利息,應俟其繳還溢領或誤領之優存利息後,始准予辦理優惠存
        款;此外,對於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到期時出境且戶籍經
        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查核退休教職
        員有無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爰不予主動辦理續存。至於
        優惠存款辦理質借者,於到期時是否辦理質借之續借,尚須視其
        個人意願辦理;而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臺灣銀行實務作業上
        並無法逕行辦理續存,從而將上述情形於第二項但書規範排除之
        。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退休教職員
    無法依第二項規定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行辦理續存手續者,其辦理
    優惠存款續存手續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惟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除
    赴大陸地區者外,得委託親友代為辦理;居住海外地區者,亦得以書
    面通訊方式辦理續存。另所稱「駐外機構」,係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二
    、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三、政府於國際
    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
五、第六項明定退休教職員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製作者之相關規
    定。依外交部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外授領三字第一0六五一二六0
    一八號函所載,駐外館處倘係驗證由申請人本人以中文姓名簽章屬實
    之私文書,會要求申請人檢具載有中文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我國
    護照、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以供核對。據此,為期透過
    退休教職員以中文姓名簽章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作為其仍具有我國國
    籍之參考,爰於本項明定之,以為執行準據。
六、第七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
    滿日續存者,其優存利息之計給規定。基於優惠存款契約以二年為一
    期,以及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所需期間之合理性考量,爰以
    二年做為得否追溯計給優惠存款利息之基準。另對優惠存款契約期滿
    而未辦理續存即亡故者,以辦理優惠存款主體已亡故而無法補辦續存
    手續,爰規定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其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止。
七、第八項參照原優存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於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
    款契約存續期間亡故者,基於權利主體已亡故,其權利亦應消滅之法
    理及合理性考量,爰明定其亡故後,優惠存款亦應自亡故之次日起終
    止。
八、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優存辦法
        第八條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
        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
        外,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
            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
            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包括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
            ,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
                  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
                  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
                  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
        同意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
        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
        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
        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
            款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
            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
            者,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
            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
  (二)戶籍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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