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評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三、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事細則第二十一條。

貳、適用對象
一、本要點適用於本所組織條例第三條所設各組及第十二條所設之醫院、
    診所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包括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
    授)及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參、聘任
一、研究員(比照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與醫藥
      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
      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曾任副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醫藥有關之
      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與醫藥
      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曾任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醫藥有關
      之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且須從
      事博士後研究經驗一年以上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
      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
      專門著作者。
四、第一點、第二點所稱大學或研究機構為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
    學或研究機構。
五、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之聘任,除具備前開規定資格外,其研究表現指數
    (RPI) 依附表之方式計算,研究員應達六十分以上,副研究員應達
    四十分以上。
六、本所研究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後
    續聘之每次為二年。
七、研究人員之聘書均於聘期開始前一個月致送。
八、研究人員除本所研究業務外可向有關機關申請研究經費以從事研究,
    每年必須提出已發表之研究論文、研究報告或專利,以作為續聘、升
    等、晉級、獎勵等之依據。

肆、升等
一、申請升等為研究員、副研究員者,其五年內計分之研究著作為自提出
    升等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五年內著作。研究著作表現佔 70 %
    ,其計分為:申請升等為研究員者:(RPI) X(7/6)、副研究員者
    :(RPI)X(7/4) ;服務表現佔 30 %,其計分由申請人提出具體
    事實,由所有出席初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值計分。研究著作表現與服務
    表現計分之總合超過 70 分者方具申請升等之資格。
二、服務表現計分項目包括:(一)管理公用儀器,(二)參與以所之名
    義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三)參加所內各委員會,(四)參與所內雜
    誌或書刊之編輯與審稿工作,(五)參與所內之其他服務工作。
三、申請人須就其研究成果對所內初審及複審審查委員作公開演講。
四、申請人之代表著作必須是在本所任聘期間三年內完成,並以本所名稱
    名義發表。申請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升等之代表著作必須為責任作者。
五、研究著作之論文不得為碩士、博士論文或碩士、博士論文的一部分。
六、申請人於通過所內初審之後不得任意更改研究著作之評分
七、審查流程︰
    1.每年一次,於二月一日至二月十日間提出申請送交各組組長,進行
      審查研究著作之計分等之學術性初審,於二週內完成組內初審並簽
      註意見,並公告組內初審結果,通過者送交人事室。
    2.人事室於二週內完成人事法規審查,並公告人事法規審查結果,簽
      註意見後,送交所長批示。
    3.所長於收件二週內完成批示,於三月三十日前召開初審學術審查委
      員會議,決定是否通過所內初審。通過者,並推薦外審著作人選六
      至七位,送所長圈選二至三位,未通過者須於會後三日內退件給申
      請人並公告所內初審結果。
    4.所內初審通過後,所長於四月十五日前交付所外學術審查。並於五
      月三十日前召開複審學術審查委員會議,決定是否通過複審。未通
      過者須於會後三日內退件給申請人。
    5.通過者由人事室於一個月內函報教育部核准之。

伍、初審及複審學術審查委員會
一、為辦理本所研究人員聘任、升等及解聘之資格審查工作,特設置本所
    學術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初審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由全體研
    究人員選舉各一至二位副研究員及研究員擔任,審查升等研究員之委
    員僅由研究員組成。複審委員會由召集人與各研究組組長擔任。委員
    會以所長或副所長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委員由所長聘任,任期一年,
    任滿得續聘連任,均為無給職。
三、初審及複審審查會開會前一星期應以書面通知各委員,開會不出席者
    以棄權論,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初審及複審審查會依需要由召集人召集開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其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
    通過升等。

陸、解聘
一、研究人員之解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所評鑑準則等有關法令及規
    定辦理。
二、當事人若對解聘之決議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有關法令申
    請救濟。

柒、附則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