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各校參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訂定之「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辦法須含下列各表:
    附表一:「校長、教師暨助教薪級表」。
    附表二:「職員薪級表」。
    附表三:「職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四:「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二、前項辦法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核後實施。

貳、教職員工薪級提敘原則
一、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
    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二、不予採計之年資:
  (一)因任職未滿一年而另予考核之年資。
  (二)畸零月數之年資,不得併計一年辦理採計。
  (三)作為取得教師任用資格之年資。
  (四)教育實習年資。
  (五)代理代課教師年資經用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
  (六)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年資。

參、教師薪級起敘改敘原則
一、大專教師
  (一)起敘:自所聘職務最低級起敘。
        1.教授:475 元。
        2.副教授:
         (1)35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前之第17
            條規定以博士學位送審取得副教授證書者。
         (2)390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後之第17
            條規定,以取得博士學位後具有 4年工作經驗送審取得副教
            授證書者。
        3.助理教授:310 元。具有博士學位,得自 330  元起敘。
        4.講師:245 元。具有博士學位者,得自 330  元起敘。
        5.助教:86年 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在職而於條例
          施行後繼續任教未中斷之助教,依大專教師之敘薪規定。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
          起改支。
        2.因升等或取得較高學位「改聘」者,如其原支薪級未達新改聘
          職務之最低級者,得於改聘後,自新職務之最低級起敘。
二、附設中小學校教師
  (一)起敘:依所具學歷起敘。另依師資培育法暨其相關規定,經初檢
        、教育實習、複檢取得教師證書且具大學畢業學歷者,自 87 學
        年度起自 190  元起敘。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
          起改支。
        2.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即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
          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附設幼稚園教師:比照國小教師。

肆、職員及助教敘薪原則
一、職員
  (一)起敘: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依所具學歷起敘。但各校可在學歷起
        敘之標準下,自訂起敘薪級。
  (二)改敘:
        1.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
          起改支。
        2.取得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即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
          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二、86  年 3  月 21 日以後進用之助教
  (一)起敘:自職務最低級 200  元起敘。具有碩士、博士學位者,得
        自245 元、330 元起敘。
  (二)改敘與提敘:比照教師。

伍、工友敘薪原則
一、起敘:依學歷敘薪。
二、提敘: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或「事務管理規則」第 355  條之規
    定。
三、改敘:取得較高學歷或補繳學經歷證件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
    起改支。

陸、敘薪審查原則
一、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退撫基金會)邀集私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 10-15  人共同組成
    「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審議有疑義案件並定期抽查各校所報
    敘薪名冊。
二、「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其運作方式由委
    員會自行訂定,教育部得派員列席。
三、敘薪名冊經「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抽查,核敘結果與法令規定不
    符者,由退撫基金會具名通知學校辦理更正。
四、退撫基金會對學校敘薪辦法之審核意見,學校應配合辦理修正。
五、「私立學校敘薪審查委員會」對各校教職員工敘薪稽核結果,送教育
    部作為私立學校評鑑及獎補助之依據。

柒、學校辦理敘薪之程序
一、教職員工到職時提交學經歷、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證件。
二、國外學歷應辦理學歷查證。
三、人事單位依各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規定核薪。
四、造具新進人員及異動人員敘薪名冊,並備函送退撫基金會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