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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 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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