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 之。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