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
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
之。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值勤人員辦公之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行訂定。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
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
分辦。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
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