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核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