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
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
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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