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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 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 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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