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