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檢察長 ﹝§13﹞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21﹞
第四章 書記處 ﹝§34﹞
第五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56﹞
第六章 資訊室 ﹝§59﹞
第七章 法警 ﹝§62﹞
第八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65﹞
第九章 附則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