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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