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送入藥物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羈押法第38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第11條。

二、目的:為提供收容人完整醫療照護,落實藥物控管,並杜絕違禁物品
    流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收容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監醫師認有必要者。
  (二)經本監醫師診斷需由監外送入該藥物者。
  (三)寄物人直接至接見窗口提出申請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四、寄物人資格限制:
  (一)受刑人及被告以其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以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三)其他人因特殊理由經機關長官准予送入者。

五、送入方式:得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方式寄入。

六、應備文件:
  (一)由本監接見窗口送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
          院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如附件一) 1份。
  (二)以郵寄方式寄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合法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明確標示藥名之醫
          院藥袋亦可)。
        2.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
        3.藥物保證書 1份。
        4.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二) 1份,並將本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

七、注意事項:
  (一)送入藥物應與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容相符,並應明確標示藥物
        品名、廠牌及原封包裝。
  (二)寄物人需填寫藥物保證書,保證送入藥物為合法醫療院所開立,
        絕無另行加工等情事,並願負該藥物所導致之一切責任。
  (三)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無夾藏違禁物品後轉衛生科檢查,並備冊登
        記藥物名稱及數量。經衛生科檢查符合規定後交予收容人簽收,
        並由場舍主管監督使用。
  (四)送入藥物如有不符規定者,退還寄物人。
  (五)送入藥物遭查獲違禁物品者,應視情節輕重退還寄物人,或依監
        務委員會議決議沒入或廢棄之。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風室協
        同調查並依法移送偵辦。

八、與本監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準用本注意事項。

九、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