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
規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
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
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
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
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
(二)監獄行刑法第70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
得逕交本人。
(三)監獄行刑法第71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
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
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
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
列規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
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
二包。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
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
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六)法務部85年7月22日法85監決字第18374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
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
責任,在接受送入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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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與受刑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獄紀
律情形者,不許送入。
2.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
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
菜餚、物品。
3.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
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
責任。
4.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
查。
5.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
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
認。
6.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
,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
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
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羈押法第38條及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
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7.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壞外觀之食品(如春捲、棕子、飯糰
、米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糖果、麵包、蛋糕
或裹麵粉油炸之食物等),仍得送入,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
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經檢查,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
感,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
8.物檢室內應裝設監視器除全程錄影外,並將監視畫面傳送至
候見室,以使物檢作業透明化,並避免當查獲違禁或違法物
品時,衍生無謂之爭執。
9.為維監獄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菜餚食品類: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
(4)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凡開啟去湯汁
並以透明塑膠袋另裝,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
管類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
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
入)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水果類:
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 1項第 2款或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85條第 1項第 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
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
,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
式寄入。
2.上述物品依監獄行刑法第70條及羈押法第38條之規定,送入
之物品種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棉被及床單:長不得超過 200公分,寬不得超過 150公分
,被套及床單不得使用拉鍊,應以布條或鈕扣綁緊。
(2)枕頭:長不得超過60公分,寬不得超過40公分,枕頭套不
得使用拉鍊,應以布條或鈕扣綁緊。
(3)鞋襪:僅得寄入拖鞋,以市面販售之藍白拖鞋系列為主,
襪子應為純黑色系,不得有花邊之短襪。
(4)毛巾:應為黃色系,不得參雜其他顏色及花邊、花紋,長
不得超過80公分,寬不得超過35公分。
(5)筆:可送入原子筆,禁止送入鋼筆、簽字筆等奢侈品。
(6)牙刷:牙刷柄應為可折彎45度以上不斷裂之軟性塑膠柄。
(7)內衣:以圓領、純白無花邊之有袖內衣為限,禁止送入 V
型領、遮掩至脖子處之長頸內衣及無袖背心內衣。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
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
用途。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
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
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
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檢查登錄後,送交
戒護科教區科員再轉送收受收容人所屬場舍。
(5)教區科員至收受收容人所屬場舍,當場拆封檢查後,發予
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
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
;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後,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
、刑號,送交戒護科輔導員室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
場舍之收容人收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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