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7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85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條;法務部85年7
月22日法85監決字第 18374號、99年10月 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
函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 8月17日檢英所甲字第021398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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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入對象以符合且已登記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則以家屬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併寄入者為限;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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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入限制:
(一)以飲食、必需物品及經報准之必需用品為限並經本所檢查,如
寄物人不願接受檢查者,一律退回,無法退回者予銷毀、廢棄
或沒入之。
(二)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寄入者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
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飲食者另應註明購
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
負責任。
(三)經檢查會破壞外觀或口感之物品(如被服袖領、褲襠、折縫或
春捲、棕子、飯糰、米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麵
包、蛋糕或裹麵粉油炸之食物等),經提示或說明後仍執意送
入者,視為認同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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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飲食類:
1.送與收容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
律情形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
查。
3.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
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4.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
(4)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
裝,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
管類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9)水果類: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 1項第 2款」或「羈押
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 1項第 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
需物品(受觀察勒戒處分人為秉持一致性之處理原則亦比照
辦理);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
,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
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
用途。
(2)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
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
送入。
(3)以包裹寄入者,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以供辯識(無
黏貼明細單者即予退回)。
(4)該包裹於收受人目視下拆封核對明細項目、檢查無訛,即
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
(5)於接見時送入者,應將明細單與物品一併送入。經核對物
品與明細單所列相符,檢查無異狀後送交收容人簽收。
(6)寄入物品如與明細單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
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
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 3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
善者,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編號、
姓名,轉交輔導科檢查、核章後,發送收容人簽收。
(四)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請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
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依法予沒入或廢
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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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頒布及修訂:本要點經簽請 所長核可提所務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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