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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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依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第十
  四條規定,於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設置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機構所擬激勵獎金細則及績效標準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效益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之核算提撥及分配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實績未能達到預定目標或標準一定程度者處罰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激勵制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激勵制度之策劃、推行、研究改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建議特殊獎勵或規定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
  代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
  派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召集人,另就委員會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或臨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審核工作。

  本會審議之案件,由國營事業委員會報請經濟部部長核定後以部函行之
  。

  本會置視導一人,審核人員一至二人,辦理各項提會審核案件初審工作
  及會議紀錄暨決議案之執行事項,其人員由國營事業委員會指派現職適
  當人員擔任。

  本會必需之經費,列入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