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對區內從業員工提供各
  有關輔導與諮詢服務,爰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十
  八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從業員工服務
  中心,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從業員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
  一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組織訓練課:有關區內各級公(工)會及相關公益社團暨從業員工
      之在職訓練、公民教育、基層幹部講習等輔導聯繫服務事項。
  二、育樂福利課:有關全區性從業員工之休閒活動之轉導與慶典之舉辦
      暨出版物之編印等服務事項。
  三、勞資關係課:有關促進區內銷事業勞資關係之和諧暨勞動法令推廣
      宣及協助疏解勞資紛爭等諮詢服務事項。

  本中心置課長,管理師,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為加強推展聯繫諮詢服務工作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區外,得在高雄、臺
  中加工出口區設服務站,辦理相關業務。

  本中心及高雄、臺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員額配置,除專職人員外得視業
  務需要在管理(分)處適當人員中調兼或聘區內熟悉該業務之適當人員
  支援,其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本中心及高雄、臺中加工出口區服務站之辦事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
  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