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
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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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所稱偏遠地區,指山地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包括新北市
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新竹縣五峰鄉、苗栗縣泰安
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
、屏東縣瑪家鄉、屏東縣霧台鄉、屏東縣牡丹鄉、屏東縣來義鄉、屏
東縣泰武鄉、屏東縣春日鄉、屏東縣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臺東縣
金峰鄉、臺東縣延平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蘭嶼鄉、花蓮縣卓溪
鄉、花蓮縣秀林鄉、花蓮縣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及宜蘭縣南澳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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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如下:
各類用戶線路設置平均費率
=各類用戶應負擔之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合計數×分攤比例
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各類設備容量(kVA)
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
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或線路設備設置成本。
各類設備容量(kVA):變電所主變壓器容量或配電變壓器容量。
分攤比例:用戶申請用電需分攤之供電設備設置成本比例,以百分之
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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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用戶應負擔設置成本之供電設備種類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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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設備種類 │345kV │161kV │69kV│高壓│低壓│
│ │用戶 │用戶 │用戶│用戶│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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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5kV 線路(架空 +│V │V │V │V │V │
│ │地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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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高壓變電所 E/S │ │V │V │V │V │
│ │(345→16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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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1kV 線路(架空 +│ │V │V │V │V │
│ │地下) │ │ │ │ │ │
├─┼─────────┼───┼───┼──┼──┼──┤
│4 │一次變電所 P/S │ │ │V │V │V │
│ │(161→69) │ │ │ │ │ │
├─┼─────────┼───┼───┼──┼──┼──┤
│5 │69kV 線路(架空 + │ │ │V │V │V │
│ │地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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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次配電變電所 D/│ │ │ │V │V │
│ │S(161→22/11)與│ │ │ │ │ │
│ │二次配電變電所 S/│ │ │ │ │ │
│ │S(69→22/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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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壓線路(架空 + │ │ │ │V │V │
│ │地下) │ │ │ │ │ │
├─┼─────────┼───┼───┼──┼──┼──┤
│8 │低壓線路(架空 + │ │ │ │ │V │
│ │地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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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線路設置費檢討調整機制如下:
(一)檢討調整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原則自次年一月起適用調整後
費率。
(二)設置成本以實績值為計算基礎:
1.變電所設備:採近十年各類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及容量,計算
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2.線路設備:採前一年各類線路總長度及工程單價計算線路設備
設置成本,按各類變電所主變壓器總容量或配電變壓器總容量
計算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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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用戶線路設置費方案訂定原則如下:
(一)與既設用戶共同分攤部分成本:
1.用電容量部分:用戶申請新增設之用電容量,應與既設用戶共
同分攤既設變電所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2.線路設備部分:用戶申請用電所需之新建線路設備,應考量共
用程度後由申設用戶負擔線路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二)計費與分攤原則:
1.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因用戶距離所需電壓之供電電源遠近
及申設用電容量之多寡不同,應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
2.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不同供電電壓所需設置之供電設備不同
,應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
3.按線路設備共用程度計費:特高壓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用戶
共用程度低,按較高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壓及低壓
線路設備因用戶共用程度高,按較低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
本。
4.短期用電者全數負擔:因應短期用電需求建置之供電設備,因
使用期間短、設備共用程度低,由用戶負擔全部供電設備設置
成本為原則。
(三)照顧偏遠地區家戶:用電為民生基本生活所需,依電業法第四十
六條規定,對偏遠地區之家戶用電免予計收線路設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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