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法源依據: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
    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公告所稱偏遠地區,指山地鄉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包括新北市
    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新竹縣五峰鄉、苗栗縣泰安
    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高雄市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
    、屏東縣瑪家鄉、屏東縣霧台鄉、屏東縣牡丹鄉、屏東縣來義鄉、屏
    東縣泰武鄉、屏東縣春日鄉、屏東縣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臺東縣
    金峰鄉、臺東縣延平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蘭嶼鄉、花蓮縣卓溪
    鄉、花蓮縣秀林鄉、花蓮縣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及宜蘭縣南澳鄉。

三、線路設置費計算公式如下:

    各類用戶線路設置平均費率
    =各類用戶應負擔之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合計數×分攤比例

    供電設備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各類設備容量(kVA)

    各類供電設備設置成本(元):
    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或線路設備設置成本。

    各類設備容量(kVA):變電所主變壓器容量或配電變壓器容量。

    分攤比例:用戶申請用電需分攤之供電設備設置成本比例,以百分之
    十為上限。

四、各類用戶應負擔設置成本之供電設備種類如下表:
    ┌───────────┬───┬───┬──┬──┬──┐
    │供電設備種類          │345kV │161kV │69kV│高壓│低壓│
    │                      │用戶  │用戶  │用戶│用戶│用戶│
    ├─┬─────────┼───┼───┼──┼──┼──┤
    │1 │345kV 線路(架空 +│V     │V     │V   │V   │V   │
    │  │地下)            │      │      │    │    │    │
    ├─┼─────────┼───┼───┼──┼──┼──┤
    │2 │超高壓變電所 E/S │      │V     │V   │V   │V   │
    │  │(345→161)      │      │      │    │    │    │
    ├─┼─────────┼───┼───┼──┼──┼──┤
    │3 │161kV 線路(架空 +│      │V     │V   │V   │V   │
    │  │地下)            │      │      │    │    │    │
    ├─┼─────────┼───┼───┼──┼──┼──┤
    │4 │一次變電所 P/S   │      │      │V   │V   │V   │
    │  │(161→69)       │      │      │    │    │    │
    ├─┼─────────┼───┼───┼──┼──┼──┤
    │5 │69kV 線路(架空 + │      │      │V   │V   │V   │
    │  │地下)            │      │      │    │    │    │
    ├─┼─────────┼───┼───┼──┼──┼──┤
    │6 │一次配電變電所 D/│      │      │    │V   │V   │
    │  │S(161→22/11)與│      │      │    │    │    │
    │  │二次配電變電所 S/│      │      │    │    │    │
    │  │S(69→22/11)   │      │      │    │    │    │
    ├─┼─────────┼───┼───┼──┼──┼──┤
    │7 │高壓線路(架空 +  │      │      │    │V   │V   │
    │  │地下)            │      │      │    │    │    │
    ├─┼─────────┼───┼───┼──┼──┼──┤
    │8 │低壓線路(架空 +  │      │      │    │    │V   │
    │  │地下)            │      │      │    │    │    │
    └─┴─────────┴───┴───┴──┴──┴──┘

五、線路設置費檢討調整機制如下:
  (一)檢討調整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原則自次年一月起適用調整後
        費率。
  (二)設置成本以實績值為計算基礎:
        1.變電所設備:採近十年各類變電所設備設置成本及容量,計算
          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2.線路設備:採前一年各類線路總長度及工程單價計算線路設備
          設置成本,按各類變電所主變壓器總容量或配電變壓器總容量
          計算單位設置成本(元/kVA)。

六、各類用戶線路設置費方案訂定原則如下:
  (一)與既設用戶共同分攤部分成本:
        1.用電容量部分:用戶申請新增設之用電容量,應與既設用戶共
          同分攤既設變電所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2.線路設備部分:用戶申請用電所需之新建線路設備,應考量共
          用程度後由申設用戶負擔線路設備部分設置成本。
  (二)計費與分攤原則:
        1.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因用戶距離所需電壓之供電電源遠近
          及申設用電容量之多寡不同,應按距離及容量差異計費。
        2.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不同供電電壓所需設置之供電設備不同
          ,應按供電電壓差異計費。
        3.按線路設備共用程度計費:特高壓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用戶
          共用程度低,按較高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本;高壓及低壓
          線路設備因用戶共用程度高,按較低比例計收線路設備設置成
          本。
        4.短期用電者全數負擔:因應短期用電需求建置之供電設備,因
          使用期間短、設備共用程度低,由用戶負擔全部供電設備設置
          成本為原則。
  (三)照顧偏遠地區家戶:用電為民生基本生活所需,依電業法第四十
        六條規定,對偏遠地區之家戶用電免予計收線路設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