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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 油基金收取金額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輸入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如附表。
附表
二、探採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
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 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