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暨緊急應變小組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政府頒佈之「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法令暨「
    本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本公司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
    標準程序書」、「本處緊急應變小組設置及緊急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等規定,訂定本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災害類別:
  (一)按本公司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緊急應變小組依任務區分為天
        然災害組、工安災害組、生產事故組、環保事件組、勞資事件組
        及其他重大事件組等六組,而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旱災
        、震災、鹽害、雷擊等異常天然災害與戰爭害及其他災害而言。
  (二)對於上述災害,其有關防範、處理、搶修、考核、獎懲、報銷、
        報告等事項,悉依本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而本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未規定者,則依照公司一般之
        規定辦理。遇有其他災害,經本公司總管理處規定或宣佈應依照
        本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者,得准照辦理之
        。
  (三)在遭受災害遇有危及公眾及重要設備安全之事態發生時,單位主
        管得全權對所有人員、設備、器材、車輛及財務等作必要之指揮
        或調度,事後報銷。

三、災害預防:
  (一)為預防災害之發生,單位主管於每年一月底前召開所屬有關主管
        就實際環境,商研編定該年度「非常災害預防工作計畫」,以便
        督促有關部門執行。
  (二)單位主管應分別指定專人於每年三月底以前檢查辦公處所、變電
        所、廠房、倉庫、員工宿舍等建築物、通訊、照明設備、搶修器
        材工具、車輛、救護設備,如有必須修繕或加強者,於五月底前
        辦理完竣。
  (三)單位主管於五月下旬前召開非常災害預防會議,檢討上項計畫執
        行情形及加強各部門間之聯繫,並指定專人講解災害防護及善後
        應辦事項。

四、災害防救體系:
  (一)本公司總管理處設有台灣電力公司特種防護團,下設宜蘭、台北
        、新桃等區團,新桃區團下設桃園、新竹、苗栗、新輸、石門、
        通霄、新訊等分團,本處屬新竹分團(兼新桃區團業務)。
  (二)依據「本公司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及「本公司緊急應變小
        組設置要點」,訂定「本處非常災害處理要點」及「本處緊急應
        變小組設置暨緊急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緊急應變小組(中心)設置:
  (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災害發生時單位主管依當時實際情向總管理
        處主管處報備自行戒備或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入二級開設
        或一級開設,相關部門依「本處緊急應變小組設置暨緊急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立即派員進駐本處緊急應變中心輪值執行聯絡工作
        ,辦理有關防範準備及應變救災事宜。
  (二)緊急應變小組撤除時機-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致擴大或
        災情已趨緩和,除指令相關部門繼續進行災後重建作業至完成復
        舊止,經簽報指揮官同意並向總管理處主管處報備後撤除。
  (三)本處緊急應變小組採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經理兼任,
        置副指揮官二人分別由業務副經理(兼發言人)及電務副經理兼
        任。
  (四)本處緊急應變中心除於新竹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派遣
        適當人員進駐,並開設「新聞媒體及對外窗口」外,下設配電組
        、搶修組、總務組、警備組及查核組等五組(編組表如附表一)
        ,各組設立各種任務班,各司所職分工合作,以發揮整體災害防
        救功能。
  (五)各編組、班之人力配置,得視災害程度,經由各組組長協調後臨
        時調整之並向指揮官報備,以維編組人力之有效運用。
  (六)本處緊急應變中心應隨時與本公司緊急應變中心(配電組)及本
        處派駐新竹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試話,並隨時溝通、傳遞
        災害防救等相關事宜。
  (七)緊急應變小組各任務編組主要工作及職掌如下:
        配電組
         (1)督導電力調度班、用戶災情班、災情查報班、災情分析班等
            任務班辦理各項防、救災事項。
         (2)蒐集災情、災情查報、統計及因應非常災害饋線停電狀況,
            依饋線復電先後順序,做最好之電力調度等工作。
        搶修組
         (1)緊急應變小組幕僚作業事項,並召開防颱、防災會議及執行
            追蹤決議事項辦理結果。
         (2)督導通訊維護班、線路搶修班、服務搶修班、變電搶修班、
            檢驗搶修班、工務支援班等任務班辦理各項防、救災事項。
         (3)辦理配電設備(含所屬變電所設備)、線路之災害搶修,請
            求總管理處或各級政府支援搶修或支援其他區處辦理搶修作
        總務組
         (1)督導指派廳舍機具班、材料供應班、食宿供應班等任務班辦
            理各項防、救災事項。
         (2)搶救人員餐點、飲食,住宿之供給,救災器材儲備、供應調
            撥,辦公廳舍災害查報、復舊等工作。
        警備組
         (1)督導公共關係班、警備消防班、安全救護班等任務班辦理各
            項防、救災事項。
         (2)各級長官及新聞從業人員之接待,新聞發佈,辦公廳舍、緊
            急應變中心之警戒應變及消防救災等工作。
        查核組
         (1)督導工安查核班、出勤管考班、災害查核班等任務班辦理各
            項防、救災事項。
         (2)派員督導搶修人員之工安措施,搶修人員出勤之管考、獎懲
            、待遇及配合總管理處查核小組接受災害損失、復舊作業之
            書面及現場查證等工作。
  (八)「新竹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絡名冊」詳附表二。

六、災後復原重建:
  (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初,視災害之規模指派相當人力待機,並隨
        災害之進展機動調整,以保留搶修實力為主。
  (二)災害所造成之配電設施損毀,於搶修復電階段,按既定排定之優
        先順序,動員所有員工投入搶修工作,並視災害之規模必要時借
        調承包商之人力、物力投入搶修,一切以儘早復電為最大考量。
  (三)若上述搶修人力仍不足時,可依「本公司非常災害搶救作業相互
        支援要點」,請求其他區處(單位)支援搶修工作,務使用戶之
        不便減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