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申請書表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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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申請書
填表說明:
一、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本部工業局取得製造許可文件,並向本部
    智慧財產局取得核發來源識別碼後,始得從事製造。事業製造空白光
    碟,事前應向本部工業局申報。
二、事業如同時申請(或報備)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及來源識別碼時,本
    部工業局於核發製造許可文件後,將主動將該申請或報備案連同相關
    資料逕移本部智慧財產局辦理來源識別碼之核發或報備。
三、事業如僅申請或報備母版來源識別碼或申請增發來源識別碼時,請檢
    具有關文件逕向本部智慧財產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