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楠梓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一)管線系統及揚水加壓站建設費用。
  (二)操作維護費用。

二、管線系統及揚水加壓站建設費用計費(元/月)公式=(用戶所承租
    土地面積×管線建設費攤提費率(一.四三元)+用戶申請之排水量
    ×揚水加壓站建設費攤提費率(一.二一元))×日數。

三、操作維護費用:
(一)用戶排放之水質符合廢(污)水水質分級標準表(如附表)第一級
      分級費率為一,計算方式為:

      操作維護費用計費(元/月)公式=用戶申請之排水量×〔海放系
      統費用(三.三六元)+平均單位水量費率(二.二五元)×分級
      費率(一)〕×日數。

(二)用戶排放之水質符合廢(污)水水質分級標準表第二級分級費率為
      一+0.三×n,計算方式為:

      操作維護費用計費(元/月)公式=用戶申請排水量×〔海放系統
      費用(三.三六元)+平均單位水量費率(二.二五元)×分級費
      率(一+0.三×n)〕×日數。

註:
1.建設費用費率

  (1) 管線建設費率=每年管線攤提經費÷一二月÷區內可承租之總面積
      (平方公尺)。

  (2) 揚水加壓站建設費率=每年攤提經費÷三六五天÷揚水加壓站之排
      水量(CMD)。

2.平均單位水量費率(依用戶申請排水量之不同採浮動調整)

  平均單位水量費率=每年營運攤提經費÷三六五天÷區內申請排水量(
  CMD )÷〔0.八七×分級費率(一)+0.一三×分級費率(一.三
  )〕。

3.操作維護費用:依用戶申請排水量搭排工業局仁大服務中心海放系統費
  用,加計依廢(污)水水質分級標準表之分級費率計收。
4.用戶申請排水量以最大日排水量計收。
5.檢測用戶放流水質,如超過原申請核可之水質分級標準,以較高一級費
  率計收,已超過之水質項目為計收加總。
6.水量之確認,屬事業用戶者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設置之流量
  計比對;其他用戶依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總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比對
  。
7.分級費率之「n 」:係旨逾水質分級標準表第一級項目合計數。
8.海放系統費用三‧三六元及平均單位水量費率中0‧0九元屬代收代付
  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