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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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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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除應依度量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度量衡器營業許
可及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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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應受檢定檢查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以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規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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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檢定檢查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左:
一、度器:汽車里程計費表。
二、衡器。
(一)地秤、槽秤、定量秤、平台秤、案秤、自動指示秤、彈簧秤、
吊秤及電子秤。但不包括左列各秤:
1.最小分度值或感量小於秤量萬分之一之秤。
2.秤量大於一公噸之吊秤。
3.流體壓力式秤。
4.放射線式秤。
5.體重計。
6.比例秤。
7.戥秤。
8.移動式地秤、動態地秤。
(二)增錘、秤錘
電子計價秤不適用但書之規定。
三、體溫計。但不包括耳溫腔式體溫計。
四、壓力計及血壓計。但不包括左列壓力計及血壓計:
(一)無液型壓力計。
(二)無液型血壓計。
(三)氣象、海洋觀測用之壓力計。
(四)重錘型壓力測定器。
五、體積計。
(一)液體用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但不包括左列量槽:
1.全量大於一一0立方公尺之刻有分度之量槽。
2.壓力式量槽。
(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九0立方
公尺者。
(三)水量計。但不包括左列水量計:
1.口徑大於0.三公尺之水量計。
2.文氏管水量計。
3.超音波式水量計。
4.蹼輪式水量計。
5.電磁式水量計。
6.差壓式水量計。
(四)流量式油量計。但不包括口徑大於0.一六公尺者。
六、浮液型牛乳比重計。
七、電度表。
(一)瓦時計。(有效電度表)
(二)乏時計。(無效電度表)
(三)瓦時需量表。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
但不包括電壓六00伏特以上電度表。
八、液化石油氣流量計。
九、速度計:雷達測速儀。但不包括左列測速儀及測速器:
(一)雷射測速儀
(二)線圈感應式測速器。
十、噪音計。
十一、濃度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
十二、稻穀水分計。
十三、車輛排氣分析儀。
十四、照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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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器之檢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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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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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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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所表示之長度以攝氏溫度二0度時之計量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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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使用塗料者,其塗裝面應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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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應標示全長,主要分度線應標示其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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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分度、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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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不得有妨礙量度之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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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分度線,應均勻而不中斷,刻至尺邊,並與尺面邊線成垂直,其
偏差角度應小於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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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及摺尺之分度線寬度,應小於0‧二毫公尺,捲尺之分度線寬度,
應小於0‧三毫公尺。
前項寬度應以測微顯微鏡量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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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之分度線,以端面為零點者,其端面應光滑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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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平放於平板時,不得有全長二百分之一以上之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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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之尺邊不得有殘缺,其分度面邊緣與標準尺之同一邊並排緊靠時,
不得有全長四百分之一以上之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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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尺應標示零點。但以金屬鉤或環之端面為零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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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尺自全長線起至末端之空白部分或加長備用之分度,應符合附表之規
定。但捲尺兩端均標示零點者,不在此限。
┌──────────┬─────────┐
│捲 尺 全 長│ 空白部分之長度 │
├──────────┼─────────┤
│未 滿 三 公 尺│ 三0毫公尺以上 │
├──────────┼─────────┤
│三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 五0毫公尺以上 │
├──────────┼─────────┤
│五 公 尺 以 上│ 一00毫公尺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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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尺連接處應鬆緊適度,經伸直後其對應分度線並能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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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尺之各節與平板間因彎曲而生之間隙,不得大於各節長度之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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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尺與標準直尺或標準捲尺分度面之邊緣並排緊靠時,其各節不得有其
長度二百分之一以上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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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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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檢定、檢查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常溫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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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檢定是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應以濕白布輕拭分度面五次,布面
上不得染有脫落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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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是否符合第十條之規定,應以角度儀或投影放大儀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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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是否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應以測隙規或測微顯微鏡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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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之器差檢定,應於檢定臺上,以標準器比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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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器與受檢定之尺面,應在同一平面上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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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尺檢定時應伸展於檢定臺上,一端予以固定,他端跨過滑輪吊掛附表
規定之法碼,以標準器比測之。
┌─────┬────────┬─────┐
│ 種 類 │ 全 長 │ 法 碼 │
├─────┼────────┼─────┤
│ 金 屬 製 │ 未 滿 五 公 尺 │ 一公斤重 │
├─────┼────────┼─────┤
│ 金 屬 製 │ 五 公 尺 以 上 │ 二公斤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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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尺之檢定是否符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以測隙規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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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度器之器差,應就其全長及任意二點以上分度與標準器比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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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器差,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器差C1=E+△+L(t-20)(α-β)C0
E:標準器在攝氏溫度二0度時之器差。
△:在攝氏溫度t度時,受檢器減標準器之長度差。
L:受檢器所表示之長度。
α:標準器之線膨脹係數。
β:受檢器之線膨脹係數。
t:檢定時之溫度(攝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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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檢定公差,均為正負差,其規定如附表。
┌──┬───────┬───────────┐
│名稱│類 別│公 差│
├──┼───────┼───────────┤
│ │一公尺以下 │0‧三毫公尺 │
│直尺├───────┼───────────┤
│ │超過一公尺者 │0‧三毫公尺,每滿一公│
│ │ │尺加0‧三毫公尺 │
├──┼───────┼───────────┤
│ │0‧五公尺以下│0‧五毫公尺 │
│摺尺├───────┼───────────┤
│ │超過0‧五公尺│每隔0‧五公尺加0‧五│
│ │ │毫公尺。 │
├──┼───────┼───────────┤
│ │二公尺至五公尺│0‧六毫公尺,每滿一公│
│ │ │尺加0‧一毫公尺 │
│捲尺├───────┼───────────┤
│ │超過五公尺 │一毫公尺,每隔五公尺加│
│ │ │一毫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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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標準器之公差,應在前條所定公差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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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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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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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如左:
一、直尺:在最末分度線之處。
二、捲尺:在零點附近之處。
三、摺尺:在零點附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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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汽車里程計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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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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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應具有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之功能。計程計時與夜間加
成相互間應有除級與級配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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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應於正面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型號。
二、按鍵類別(空、計程計時、停、夜間加成並得加列印)。
三、租金(元)、計程(公里)、計時(分、秒)。
四、廠牌。
五、型式認證號碼。
六、檢定合格單黏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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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正面面板,除器號應烙印或刻、鏨印(顏色應與面板成
明顯對比)於正面外,其他文字可用印刷,或使用耐溫耐濕貼紙黏貼於
面板背面;廠牌、租金、元及按鍵類別(空、計程計時、停、夜間加成
)等字高不得小於七毫公尺,計程(公里)、計時(分、秒)等字高不
得小於五毫公尺。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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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及計程之顯示欄,應於面板上方,計時欄位於左側,計程欄位於右
側,租金欄位於計程、計時欄下方,且區隔清楚,並與文字標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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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合格單黏貼處應預留於計時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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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按鍵應為透光體,其類別由左至右依空、計程計時、
停、夜間加成並得加列印等順序並列於租金欄下方,文字應標示於按鍵
內側,且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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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按鍵應裝設於汽車里程計費表表體,且不得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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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費額、計程(公里)、計時(分、秒)顯示,應正確
、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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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顯示,應依左列規定:
一、租金欄:顯示計程、計時及夜間加成收費之總金額,以「元」為單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十毫公尺以上,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
聲響,燈光應位於「元」之下方。
二、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
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以分秒顯示。計時數
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最大計時範圍為九十九分五十九秒。
三、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一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六毫公尺以上。計程訊號指示燈應位於計程欄
內之下方。
四、空駛時控空鍵,各顯示欄應為空白。
五、除空鍵外按鍵內部應具燈光照明裝置,當按鍵時,其應同時亮燈顯
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況。
六、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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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按鍵功能規定如左:
一、按「計程計時鍵」時應有計程或計程計時之作用,租金欄應同時顯
示起步金額。
二、按「夜間加成鍵」時計程計時應有夜間加成之作用,再按「計程計
時鍵」即恢復不加成狀態。
三、「停鍵」在於控制計費表使暫停計時之計費,若需要再繼續計時計
費時再按本鍵後恢復原狀態。
四、除「停鍵」在使用時,允許二個鍵同時有燈光顯示外,任何使用狀
態下僅允許一個鍵有燈亮。
五、按任何鍵時,皆應發出聲響。
六、計程計時計費,其計程計時應獨立計費彼此不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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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應安裝於駕駛右側明顯處,正面應面對客座,且不得懸
掛於車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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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若同時按數個費率按鍵,應僅有一種費率之功能及其燈
光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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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汽車里程計費表之脈波信號產生器輸入轉數與輸出信號數之比,應
為一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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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應將其型號、設定信號數(轉數)及器號等基本資料之
銘板牢固黏貼於表蓋上緣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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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其減速齒輪箱、脈波信號產生器或電子信號處理器,應
裝於引擎室內部上端明顯之處,並由裝修廠商負責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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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封蓋,以單向單蓋為原則。封表螺釘至少二枚,分置
封蓋兩側,並限以有頭螺釘由內向外或由下向上穿過兩結合面之穿通孔
,而在外端以螺帽鎖緊,在螺帽外端之螺桿三牙內鑽孔,以備穿線、鉛
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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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封蓋左側或右側螺釘應另備通孔,表側車體亦應穿孔,直接穿線連
接以供輪行檢定鉛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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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封所使用之鉛餅穿線孔,應採用十字交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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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鉛封用封線材質規定如左:
一、絞線外徑:一毫公尺,正公差0‧0二毫公尺,無負公差。
二、鋼線外徑:0‧三三毫公尺,正公差0‧0二毫公尺,無負公差。
三、鋼線扭轉數:五十次以上。
四、絞線破斷荷重:五十公斤以上。
五、鉛封後破壞荷重:五十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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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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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定種類如左:
一、定置檢定:量度里程計費表之計程及計時及夜間加成實際測定值與
設定值之差,應不超過檢定公差。
二、輪行檢定或行走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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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置檢定汽車里程計費表時,電源電壓在九伏特至十六伏特之間變動時
,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降至六伏特,停留十秒鐘後再回復至十二伏
特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有顯示數值。
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五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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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依中國國家標準一二六二六號第四‧三‧二節規定做過
電壓試驗,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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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依中國國家標準一二六二六號第四‧七‧四節規定做溫
度循環試驗,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變形或受損,且計
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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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依中國國家標準一二六二六號第四‧八節規定做溫濕度
試驗,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變形或受損,且計費表功
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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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依中國國家標準一二六二六號第四‧九‧三節規定做振
動特性試驗,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得受損,功能應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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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送請檢定機構定置檢定前,其外穀除必要時,由標準檢
驗局自行鉛封左右兩處外,應由製造或輸入業者自行鉛封左右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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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定置檢定合格之汽車里程計費表、除烙(鏨)「同」字圖印外,應於
表蓋上緣右側張貼定置檢定合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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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經輪行檢定後,除應維持定置檢定之鉛封外,並於里程
計費表正面加貼輪行檢定合格單。凡無定置檢定合格之印證及鉛封或鉛
封受損之里程計費表,應不予受理輪行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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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經由廠商裝修完成後,其與車體連接處應即由裝修廠商
鉛封前端,輪行檢定合格後,再由檢定機構鉛封末端。
前項鉛封均不得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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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輪行檢定合格之汽車里程計費表,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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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拆封修理之汽車里程計費表,修理廠商應加鉛封於左右兩處,並將原
輪行檢定合格單撕除,計程車業者應自拆封之日起三天內申請複檢,經
複檢合格者,應比照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原鉛封處重新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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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定置檢定合格之汽車里程計費表,如因配合車種需要,而須拆封改變
其原設定信號數(轉數)者,除必要時,由標準檢驗局自行加封外,應
由改變者(原製造或輸入廠商或其授權拆封之修理業者)自行加封並更
正表蓋上緣銘板之設定信號數(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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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計程與計程計時轉換計費之車速,其公差為正負百分
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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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計時之時間,其公差為正負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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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定置檢定之公差為正百分之二,無負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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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輪行或行走檢定之距離公差為正百分之四,無負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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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之四性能試驗,按申請送檢數量的百分之
五抽檢,送檢數量不足一百只者以一百只計;抽檢有不合格者,則由同
批送檢汽車里程計費表中,再行抽檢申請數量的百分之十,如仍有不合
格時,則判定全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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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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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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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正面之面板上,並在本體外殼與
車體連結處,用壓印鉛封;並於表蓋上緣右側及正面加貼檢定合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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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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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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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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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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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溫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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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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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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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所用之玻璃,應經年不易變化,其質含量應在百分之0‧0
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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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之管部不得有泡隙或刮傷等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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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管溫度計之套管玻璃,應密封、透明、無氣泡及痕跡,管內不得有
水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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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襯板之玻璃溫度計背面應為乳白色或其他不透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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襯板式玻璃溫度計管部與襯板應安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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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管內所充之水銀或其他液體應純淨、不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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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在其計量範圍之內,其感溫液不得有沸騰、蒸發、凝結、發
生氣泡、氧化變質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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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於傾倒時,其管內之液柱不得有下降或中斷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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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除留點部分外,於計量溫度時,其管內液柱不得有中斷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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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玻璃溫度計之液柱下降時,管內不得有殘留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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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除體溫計外,其管頂應備有安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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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分度應採用百度溫度分度制,其記名以「K」或「℃」為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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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一度等於標準大氣壓下,水之冰點與蒸氣點兩定點間溫度差之百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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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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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主要分度線及表示特定溫度之分度線,應標示其所指示之溫度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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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分度線所表示之分度不同者,應有長短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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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有危險溫度或其他特定狀態溫度之標示者,其分度線與標記,應
明顯而易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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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除體溫計外,兩相鄰分度線間之距離應在0‧四毫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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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除體溫計外,其最小分度在0‧一度以下者,分度線之寬度
不得超過兩相鄰分度線間距離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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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其最小分度0‧一度以下者,保持最高溫度二十四小時後
,其零點變異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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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其分度線刻於管上者,為管分度溫度計。分度線刻於套管內
之襯板上者,為內襯板溫度計,又稱為雙重管溫度計。分度線刻於管外
襯板上者,為外襯板溫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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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之最小分度應等於或小於0‧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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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兩分度線間之距離,管分度式者應在0‧五毫公尺以上,雙重管
式者應在0‧六毫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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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之感溫液通過留點後,不得自行降下,且摔回不得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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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之分度線應與體溫計之軸線垂直;分度線寬度,雙重管者不得超
過相鄰兩分度線間距離之五分之一;管分度者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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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每度分度線值,均應標明數字,且不易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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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三十七度分度線得用不同之顏色或標記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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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分度體溫計應為稜柱形且具放大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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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之螺紋管波狀板及雙金屬之構造,應為不易更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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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之指針或記錄針轉動應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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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之指示或記錄部分於傾斜左右十度或前後九十度時,其指示
溫度之差不得超過檢定公差。但另有註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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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之感溫部分,其構造應可浸漬於液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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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之感溫部分於一固定溫度保持三十分鐘後,當將其導管及指
示部分或記錄部分附近之氣溫升高或降低十度保持三十分鐘時,其指示
溫度之差不得超過感溫部分溫度之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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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於加熱保持二十四小時,其指示溫度之變更應不超過檢定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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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溫度計有自動紀錄者,應註明溫度之高低限;非電動者註明維持時
間;電動者註明所需電源為交流抑直流、電壓及電功率,交流電並加註
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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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紀錄溫度計,除電動式外,其自動裝置行走時間應大於註明時間之
一‧二倍,且時間之誤差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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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紀錄溫度計應附相應紀錄紙及標示所用紀錄紙之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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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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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構造及器差,依左列順序檢定檢查之:
一、材料及構造。
二、分度、記名、標記。
三、指示裝置或記錄裝置。
四、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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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器差之檢定,應與檢定用標準溫度計比較行之。標準溫度計最小
分度之值,應與受檢溫度計最小分度之值相等或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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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器差檢定,應檢定最高最低分度及其間任一分度,有零度者則
零度亦應檢定。但最高、最低分度之檢定有困難時,得以最接近之可檢
定分度行之。體溫計則檢定三十六度、三十八度、四十度三點。
前項之規定於檢查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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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器差之檢定,其檢定溫度以附表所示之檢定槽行之。
┌─────────┬─────┐
│檢 定 溫 度(℃) │檢 定 槽│
├─────────┼─────┤
│零 度 │冰點檢定槽│
├─────────┼─────┤
│零度至一00度 │常溫檢定槽│
├─────────┼─────┤
│一00度至二五0度│高溫檢定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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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器差以溫度定點檢定時,冰點檢定用冰點檢定裝置;沸點檢定
用沸點檢定裝置;凝固點檢定用凝固點檢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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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檢定時,檢定槽內各部之溫度應保持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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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之器差檢定,其液柱高度應自正面水平視之,並以液柱弧面
頂點為其示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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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計之器差,係指受檢溫度計所示之溫度減去標準溫度計所示之溫度
再加標準溫度計之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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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溫計之留點檢定是否符合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以左列方法行之
:
一、將體溫計置於離心機上,且水銀球至轉動軸距三十公分,當每分鐘
轉七五0次時,水銀柱應下降至最低之分度線下。
二、將體溫計倒置於水平傾斜一0度,水銀不得由留點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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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指針或記錄針調整裝置之金屬溫度計檢定其器差時,應先調整其分
度,使合於標準溫度計所示之溫度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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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蒸氣壓之金屬溫度計,有標示感溫部至指示部之垂直距離者,檢定
時應保持該距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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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紀錄溫度計之器差檢定,應以記錄紙所記錄之溫度值與標準溫度計
之讀數比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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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溫度計之檢定公差均為正負差,其規定如附表:
┌────┬────────────┬────┐
│最小分度│表 示 量│公 差│
├────┼────────────┼────┤
│ │零度至一00度以下 │0‧二度│
│小於0‧├────────────┼────┤
│五度 │大於一00度至二00度以│0‧三度│
│者 │下 │0‧三度│
│ ├────────────┼────┤
│ │大於二00度至二五0度以│0‧五度│
│ │下 │ │
├────┼────────────┼────┤
│ │零度至一00度以下 │0‧五度│
│0‧五度├────────────┼────┤
│以上小於│大於一00度至二00度以│0‧七度│
│一度者 │下 │ │
│ ├────────────┼────┤
│ │大於二00度至二五0度以│一 度│
│ │下 │ │
├────┼────────────┼────┤
│ │零度至一00度以下 │一 度│
│ ├────────────┼────┤
│一度以上│大於一00度至二00度以│一‧五度│
│者 │下 │ │
│ ├────────────┼────┤
│ │大於二00度至二五0以下│二 度│
└────┴────────────┴────┘
|
體溫計之檢定公差為0‧一度。
|
金屬溫度計以最小分度值為檢定公差。
|
體溫計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二倍。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溫度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如左:
一、玻璃溫度計在標示最高溫度處之側噴蝕。
二、金屬溫度計在盤面下方基座之正面。
|
第五節 壓力計
|
第一款 構造
|
壓力計之單位為帕斯卡、巴、毫公尺水銀柱或毫公尺水柱,其符號為「
Pa」、「bar」、「mmHg」或「mmH#D2 =O 」。
|
壓力計所表示之壓力,應以攝氏溫度二0度時之計量為標準。
|
液柱型壓力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
二、單位。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液柱型壓力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
液柱型壓力計之玻璃管應透明平直,管壁厚度均勻且無刮痕、氣泡等瑕
疵,使水銀柱升降順暢,不得有滿責現象,亦不得在管壁上遺留痕跡。
|
液柱型壓力計之玻璃管應平直,其內徑應大於六毫公尺,小於十三毫公
尺,全管各部內徑之差,不得超過內徑之百分之八。
|
液柱型壓力計之玻璃管所盛液體,應使用不與所測量之氣體有化學作用
者。
|
液柱型壓力計使用之液體應純淨無雜質。
|
液柱型壓力計應保持液體及玻璃管之乾淨,不得有液柱頂端不呈正常弧
面,或玻璃管壁留有殘液之情形。
|
液柱型壓力計各部分應緊密接合,傳達壓力之液體不得有洩漏現象。
|
液柱型壓力計之玻璃管加襯板時,襯板與玻璃管間應固定。
|
液柱型壓力計應附有調整水平及調整零點之裝置。
|
液柱型壓力計之兩相鄰分度線線間距離,應不小於0‧五毫公尺。
|
液柱型壓力計分度線之寬度應為0‧一毫公尺以上,但不超過兩相鄰分
度線間距離之五分之一。
|
液柱型壓力計之分度線應與玻璃管之中心線垂直。但傾斜式者不在此限
。
|
液柱型壓力計有二段之壓力分度者,其量測壓力之分度應一致。
|
液柱型壓力計之分度線表示不同之計量單位時,應有長短及顏色之差別
或分刻於液柱兩側。
|
無襯板之液柱型壓力計玻璃管背後,應為乳白色或其他不透明色。
|
液柱型壓力計之玻璃管不刻分度線時,應在管後襯板上裝設刻有分度線
之金屬板、木板或磁板標尺,如為固定標尺,應自「0」點起,向上及
向下刻度。
|
第二款 檢定、檢查公差
|
壓力計應在常溫狀態下,以標準重錘型壓力計檢定之。但最大壓力為二
巴以下之壓力計,得以標準液柱型壓力計檢定之。
|
液柱型壓力計檢定檢查時,應先調水平。
|
液柱型壓力計之液柱高度應自正面水平視之,並以液柱弧面頂點為其示
度點。
|
壓力計器差之檢定,應自「0」點起至最大分度止,逐漸增加壓力,而
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然後逐漸減少壓力,再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
|
液柱型壓力計以最小一分度為其檢定公差。但有游標者,以游標之二分
度為其檢定公差。
|
液柱型壓力計置於使用位置時,其液柱之示度應在零點。但零點之誤差
可在檢定公差範圍以內。
|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基座之正面。
|
第六節 血壓計
|
第一款 構造
|
血壓計計量血壓之單位為「毫公尺水銀柱」,其符號為「mmHg」。
|
血壓計應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型號。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血壓計之玻璃管應透明平直,管壁厚度均勻且無刮痕、氣泡等瑕疵,使
水銀柱升降順暢,不得有滿責現象,亦不得在管壁上遺留痕跡。
|
血壓計所使用之水銀應純淨。
|
血壓計之水銀槽不得使用與水銀發生化學反應之材料。
|
血壓計應裝接緊密,不得有洩漏水銀現象。
|
血壓計之分度線應準確、均勻,且與玻璃管之中心線垂直。
|
血壓計分度線之寬度應為0‧二毫公尺以上。但不得超過0‧五毫公尺
。
|
血壓計之最小分度應為二毫公尺水銀柱以下,其最大器量應為二五0毫
公尺水銀柱以上。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血壓計應以標準液柱型壓力計檢定之。
|
血壓計置於使用位置時,水銀之示度應在零點。但其誤差不得超過檢定
公差。
|
血壓計加壓至其最大器量保持三分鐘,其落差不得超過檢定公差。
|
血壓計之檢定應先加壓至受檢血壓計之最大器量,再緩慢減壓,在一八
0至八0毫公尺水銀柱間,擇二處與標準器比較一次,另在一八0毫公
尺以上八0毫公尺以下,各擇一處與標準器比較,其器差均不得大於檢
定公差。
|
血壓計之檢定公差為正負四毫公尺水銀柱。
|
血壓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血壓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血壓計之器具盒蓋上。
|
第七節 液體用量器
|
第一款 構造
|
液體用量器以容量區分之,容量五十公升以下者為量桶,超過五十公升
者為量槽。
|
液體用量器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各項:
一、器號。
二、器量。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液體用量器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
液體用量器,應以不易被計量物腐蝕之材料製造。
|
液體用量器,使用時不得有滴漏或變形之情事。
|
液體用量器之容量以攝氏溫度二十度時之計量為標準。但計量物為石油
製品時,則以攝氏溫度十五度為標準。
|
液體用標準量器,應有水平調整裝置。
|
液體用量器量度時其分度線應水平。
|
標準量槽之主要分度線應標示其分度值。
|
液體用量器,其使用之分度尺應以線膨脹係數較小之材料製造。量器本
體與專用分度尺應編相同之器號。
|
液體用量器使用之玻璃液位計應能耐熱至高於常溫攝氏溫度五十度,且
不得有氣泡、脈紋、凹凸或影響計值之瑕疵。
|
液體用量器以溢流口緣為全量者,其口緣應平滑。
|
浮標式液體用量器之浮標,在液面上升或下降時,應順滑。
|
液體流量計用之標準量槽,其最小分度值規定如附表:
┌───────┬──────────────┐
│全 量│最 小 分 度 值│
├───────┼──────────────┤
│五00公升以下│一公升以下 │
├───────┼──────────────┤
│超過五00公升│相當於全量之五00分之一以下│
└───────┴──────────────┘
|
液體用量器有容積調整裝置者,經鉛封後不得調整。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液體用量器之標記、分度線或分度尺,經以濕白布摩擦十次,布面上應
不得染有脫落之顏色。
|
液體用量器器差之檢定,以常溫之水行之。但已使用其他液體之量器不
在此限。
|
液體用量器之檢定,應於調整水平後行之。但安裝於固定位置者得在原
狀態下行之。
|
液體用量器以比較法或衡量法檢定之,其器差之計算,以受檢器所示之
容積減真實容積求之:
一、比較法:將液體自標準量器注入受檢量器,或自受檢量器注入標準
量器求其器差,然後以標準器之器差加以校正。
二、衡量法:受檢量器之液體以標準秤及標準比重計計量其質量及密度
,並依左列公式求得其真實容積:
W
Q=─────────
d-0.0011
Q:真實容積(以公升計)。
W:標準秤之讀數(以公斤計)。
d:液體之密度(g/㎝#VU3=)。
|
液體用量器之檢定公差均為正負差,其規定如附表:
一、量桶。
┌─────┬──────────┐
│全 量│公 差│
├─────┼──────────┤
│十公升以下│全量之二百五十分之一│
├─────┼──────────┤
│大於十公升│全量之四百分之一 │
└─────┴──────────┘
二、油罐車、量槽為其標示值之二百分之一。
|
液體用標準量桶之公差應在前條所定公差二分之一以下。
標準量槽之公差為標示值之二百分之一。
|
檢定合格之油罐車、量槽,應發給合格證書,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器號。
二、器量。
三、油罐、量槽之長、寬、高。
四、進水口高度及口徑。
五、液位高度。
|
液體用量器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二倍。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量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如左:
一、量桶、量槽在標示總量處之右上方。
二、油罐車在附屬量尺刻度之一端。並給予附油罐略圖之合格證書。
|
第八節 氣量計
|
第一款 構造
|
氣量計所表示之氣體流量,其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符號為「m
3/h」
|
氣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型號。
二、計量氣體之名稱。
三、最大使用流量或使用流量之範圍。
四、口徑。
五、計量裝置每作用一次通過之氣體體積。
六、標示氣體入口及出口。
七、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氣量計之氣體流路部分所使用之材料(包括潤滑劑及接著劑),應不易
受被計量之氣體侵蝕或變質。
|
氣量計之外殼應以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使用時應不得發生變形或漏氣
之現象。其內部之機件應牢固、耐用、不易脫落及不易損壞。
|
氣量計之軸承密封部分,閥與閥之滑動面、間隔板、計量箱、閥室壁及
其他內部構造,均不得有漏氣之現象。
|
氣量計計數部分之玻璃或合成樹脂應透明不易破損。
|
氣量計之安裝方式有影響其使用準確者,應標示正確之安裝方式。
|
氣量計之計數器應予密封,除附有自動歸零裝置者外,不得另有更動計
數之構造。
|
氣量計裝有可分離計數機構者,不得再串聯可分離之計數機構。但顯示
機構不在此限。
|
氣量計分度線之寬度應為0‧二毫公尺以下:線與線之距離應為一毫公
尺以上。
|
氣量計指針與分度盤間之距離不得大於三毫公尺:指針之寬度不得大於
最小分度線寬度之一‧五倍:指針之長度其尖端應至分度線。
|
氣量計裝有溫差補正器者,應標示基準溫度及補正溫度範圍。
|
氣量計之靈敏度試驗,依其標示使用最大流量,先輸入相當於計量室容
量體積之空氣後,按附表所規定之起動流量輸入空氣時,其指針應有明
顯之移動。
┌───────────┬──────────┐
│使用最大流量(立方公尺│起動流量(立方公尺/│
│/小時) │小時) │
├───────────┼──────────┤
│ 0‧五以下 │ 0‧00五 │
├───────────┼──────────┤
│ 一以下 │ 0‧0一0 │
├───────────┼──────────┤
│ 一‧五以下 │ 0‧0一五 │
├───────────┼──────────┤
│ 三以下 │ 0‧0二0 │
├───────────┼──────────┤
│ 五以下 │ 0‧0三0 │
├───────────┼──────────┤
│ 七以下 │ 0‧0五0 │
├───────────┼──────────┤
│ 一0以下 │ 0‧0八0 │
├───────────┼──────────┤
│ 一五以下 │ 0‧0九0 │
├───────────┼──────────┤
│ 三0以下 │ 0‧一五0 │
├───────────┼──────────┤
│ 超過三0 │使用最大流量千分之六│
└───────────┴──────────┘
|
迴轉式及活塞式氣量計,其計量室之構造應使水分或其他液體無滿責之
現象。
|
乾式氣量計計量囊之伸縮部分,應以不漏氣、不硬化之塗油軟革或其他
適當材料製造。煤炭瓦斯及液化石油氣通用之氣量計,其計量囊應使用
不受蒸汽或溶液侵蝕之材料。
|
氣量計積算盤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
氣量計積算盤每一分度表應分別標示其流量單位。
|
氣量計計數裝置應順序排列相互啣接,不得重疊或間斷。
|
氣量計有計價裝置者,其氣體單位及價格單位應標示於明顯處。
|
自動售氣之氣量計,其單價調整、器差調整及溫差補正等裝置,經檢定
鉛封後應不能再調整。
|
自動售氣之氣量計應標明其投入硬幣之種類及所投入硬幣每一單位所輸
送之氣量。
|
膜式氣量計通氣中,出口壓力調整約為四十毫公尺水柱時,其進口壓力
之變化,不得大於十五毫公尺水柱。
|
氣量計有計價裝置者,其所表示之金額與氣量,於歸零時二者應同時回
歸零位。
|
液化石油氣用之氣量計及翼輪式氣量計,以密度每立方公尺二‧二公斤
之液化石油氣,按其標示使用最大流量流通時,進口與出口壓力差應在
三十毫公尺水柱以下。
|
膜式氣量計除用於液化石油氣者外,以密度每立方公尺0‧八公斤之氣
體,按其標示使用最大流量流通時,進口與出口壓力差應在十五毫公尺
水柱以下。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氣量計是否漏氣之檢定,乾式者以一公尺水柱壓力之空氣測試,保持三
分鐘後其壓力下降,應在二0毫公尺水柱以內。
|
膜式氣量計器差之檢定檢查,應依附表規定之檢定流量及檢定氣體體積
行之。
┌────────┬──────┬──────┐
│使用最大流量(立│檢定流量(公│檢定氣體體積│
│方公尺/小時) │升/分) │公升) │
├────────┼──────┼──────┤
│ 0‧五以下│ 一‧七│ 五0以上│
├────────┼──────┼──────┤
│ 一以下 │ 三‧五│ 五0以上│
├────────┼──────┼──────┤
│ 一‧五以下│ 五 │ 五0以上│
├────────┼──────┼──────┤
│ 二以下 │ 一0 │ 一00以上│
├────────┼──────┼──────┤
│ 三以下 │ 一七 │ 一00以上│
├────────┼──────┼──────┤
│ 五以下 │ 二0 │ 一00以上│
├────────┼──────┼──────┤
│ 七以下 │ 三五 │ 一00以上│
├────────┼──────┼──────┤
│ 一0以下 │ 五0 │ 二五0以上│
├────────┼──────┼──────┤
│ 一五以下 │ 一00 │ 二五0以上│
├────────┼──────┼──────┤
│ 三0以下 │ 一七0 │ 五00以上│
├────────┼──────┼──────┤
│ 五0以下 │ 二五0 │一000以上│
├────────┼──────┼──────┤
│ 九0以下 │ 四二0 │二000以上│
├────────┼──────┼──────┤
│ 一二0以下 │ 六七0 │二000以上│
├────────┼──────┼──────┤
│ 一五0以下 │ 八四0 │二000以上│
├────────┼──────┼──────┤
│ 二00以下 │一三五0 │二000以上│
├────────┼──────┼──────┤
│ 超過二00 │一六七0 │四000以上│
└────────┴──────┴──────┘
旋轉式及活塞式氣量計器差之檢定檢查,以標示之使用流量範圍內之任
意兩種以上流量行之。
翼輪式氣量計器差之檢定檢查,以標示之使用最大流量十分之六流量行
之。
|
以濕式標準氣量計檢定時,其因溫度及壓力之器差,必要時以左列公式
計算之:
I-V
C%= ────×100+ (T1-T2) + (P2-P1) ×0.01+E
I
C:氣量計之器差(%)。
E:基準器之器差(%)。
I:氣量計之器示值(l)。
V:標準氣量計之標示值(l)。
T1:標準氣量計之溫差補整器讀數(%)。
T2:氣量計之溫差補正器讀數(%)。
P1:標準氣量計之壓力計讀數(mmH2O)。
P2:氣量計之壓力計讀數(mmH2O)。
|
氣量計之檢定公差為所計量之正負百分之二。
|
氣量計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二倍。
|
氣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十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氣量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金屬線與封鉛穿鎖本體外殼開啟處,用壓
印鉛封。
|
第九節 水量計
|
第一款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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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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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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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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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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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油量計
|
第一款 構造
|
油量計之計量單位為「公升」符號為「l」。
|
油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包括型號)。
二、油類名稱(混合油應註明比例)。
三、最大流量或口徑。
四、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油量計計量裝置所使用之材料,應不易磨損、腐蝕或變形。
|
油量計之計量裝置部分應連接緊密,不得有漏油現象。
|
油量計之計量室前,應有排氣之裝置。
|
油量計應具有過濾裝置。
|
油量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
油量計之顯(指)示器應標示計量單位或其他符號。
|
油量計之流量顯(指)示器應轉動靈活,明顯準確。
|
油量計有計價單位者,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單價及單位。
|
油量計之顯(指)示器,其計數應循序累進,逢十進位,不得間斷或重
疊。
|
油量計之指示裝置,其計數及一迴轉之表示值,均應為一或十之正負乘
方。
|
油量計有歸零裝置者,每次操作前,其油量顯(指)示值應歸零;若附
有計價裝置者,其價格顯(指)示值亦應同時歸零。
|
油量計有兩個以上加油管者,應可各自獨立使用互不影響。
|
油量計有預先設定油量裝置者,應明確標示操作之方法。
|
油量計設有投幣裝置(或其他類似裝置)者,應能自動顯(指)示油量
及其對應金額。
|
油量計調整流量或器差之裝置,經檢定鉛封後,應不能再調整。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油量計器差之檢定或檢查,分為大流量(標示最大流量百分之六十以上
)與小流量(標示最大流量百分之二十以下,但不足十公升時,以十公
升為準)至少各施檢二次,每次施檢前應先通油且每次施檢器差均不得
超出法定公差。但計量油在五公升以下時,大小流量均以三次為準。
前項器差平均值,取二位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量槽檢定、檢查之每分鐘流量,應在受檢油量計標
示最大流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以比較法行之。
|
油量計有混合油裝置者,必要時得抽檢之。其標示混合比與實際混合比
之差,應為標示混合比之十分之一以下。其混合比之公式如左:
d2-d
混合比=─────
d-d1
d1:汽油之比重。
d2:潤滑油之比重。
d:混合油之比重。
|
油量計以衡量法檢定、檢查時,其器差之計算公式如左:
W
d- ( ─── + 0.0011)
I
器差 = ───────────── × I
d
d:檢定用油料之比重。
W:標準天平之實測重(質)量(公斤)。
I:標示容量(公升)。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取四位小數,第五位四捨五入。
|
油量計設有預先設定油量裝置者,檢定或檢查時,其所顯(指)示油量
之器差,應分別不超過設定量之檢定或檢查公差。
|
口徑在三十五至一百六十毫公尺(以下簡稱大口徑)油量計檢定、檢查
時,得以標準流量計或標準量槽行之。
前項之檢定、檢查用標準器,必要時得由申請人自行設置。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檢查時,應先串聯裝接緊密,並試行
運轉使油路內空氣完全排除,然後調整顯(指)示器歸零,不得有漏油
現象。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檢查之每分鐘流量,應在受檢油量計
標示最大流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不得少於二000公升。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或檢查時,應依受檢油量計之係數調整
準確度,調整後連續施檢二次,其器差分別不得超過檢定或檢查公差。
前項器差,取一位小數,第二位四捨五入。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流量計檢定、檢查時,其係數之計算公式如左:
Fm‧Vmm
F=────────
Vfm
F:受檢流量計之係數。
Fm=:標準流量計之係數。
Vmm=:標準流量計之實測體積。
Vfm=:受檢流量計之實測體積。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取四位小數,第五位四捨五入。
|
大口徑油量計以標準量槽檢定、檢查之每分鐘流量,應在受檢油量計標
示最大流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以比較法行之。
|
油量計之檢定油量在五公升以下者,其公差為正負二十五毫公升;超過
五公升者,其公差為檢定油量之正負千分之五。
|
油量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
油量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二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油量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金屬線與封鉛穿鎖流量計之流量調整器處
,用壓印鉛封。並加貼檢定合格單於油量計正面明顯處。
|
第十一節 牛乳比重計
|
第一款 構造
|
牛乳比重計應於明顯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
二、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三、「牛乳比重計」字樣。
|
牛乳比重計計量單位稱為牛乳度,其與一般比重計讀數之換算公式如左
:
n=1000(d-1)
n:牛乳度。
d:一般比重計讀數。
|
牛乳比重計所用之玻璃應純淨透明;且不得有刮痕、氣泡等瑕疵。
|
牛乳比重計錘室之加重物應為水銀或鉛粒,並應密封使與其他部分隔開
。
|
牛乳比重計應為密封體,其內不得有水氣。
|
牛乳比重計所表示之比重以攝氏溫度十五度之讀數為標準。
|
封於牛乳比重計管內顯示分度之襯紙應為白色,並應不能移動或脫離。
|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應與玻璃管中心線垂直。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牛乳比重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
|
牛乳比重計主要分度線應標示數值。
|
牛乳比重計最小分度線之長度,應不小於頸部周長之五分之一。
|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間隔之距離,不得小於0‧七五毫公尺。
|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之寬度為0‧一0‧一五毫公尺。
|
牛乳比重計最高最低主要分度線上下,應各加二最小分度線。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牛乳比重計測試前應保持潔淨。
|
牛乳比重計置入試液後,其圓胴部分距離容器邊緣,應保持五毫公尺以
上,玻璃管應與試液面垂直,不得有五度以上之傾斜。
|
牛乳比重計之示度應以管外壁受液體表面張力所形成之液彎曲面緣線為
準。
|
牛乳比重計之讀數其溫差補正公式如左:
△n=α(15-t)(n+1000)
△n:應加之牛乳度補正量。
α:玻璃線膨脹係數。
t:量度時之乳溫。
n:量度時之牛乳溫。
|
牛乳比重計所附之溫度計應一併施檢,其檢定公差與玻璃溫度計檢定公
差同。
|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公差為正負牛乳度一度。
|
牛乳比重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標示總量處之側噴蝕。
|
第十二節 電度表
|
第一款 構造
|
電度表上之標示、標記及分度線應明顯不易磨滅,並無誤認之虞。
|
電度表應於明顯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類型。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及製造號碼。
三、經認可之型式或型式號碼。
四、使用電路之相數及線數。
五、額定電壓及頻率。
六、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及額定電流(或電流等級、最大電流)。
七、製造年份。
八、電度表常數。
配合變比器使用之電度表,應另加附屬標記;其變比器應於明顯處標示
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及製造號碼、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額定一、二次電壓、電流及頻率。
五、額定負擔。
六、端子記號。
七、準確等級。
八、絕緣等級。
九、最高線路電壓。
十、額定過電流強度(比流器)。
|
電度表記錄器所指示之單位,應標明於記錄器銘板個位字輪或個位針盤
之上方或針盤之下方,以便查讀。如有乘率,其乘率須為整數,亦應標
明於銘板或其他易見之處。
|
跳字型記錄器之文字寬度,不得小於四毫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五毫公尺
,小數位字輪之文字,得略小之。
|
記錄器指示有小數位者,應使小數位讀數與整數位讀數易於識別,以免
誤讀。
|
用直流五百伏特之高阻計測量時,電度表之各線圈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值
,應大於五百萬歐姆,電壓線圈與電流線圈之絕緣電阻值,應大於五百
萬歐姆,其測試溫度為296±5K(23±5℃)
|
匹配電度表之變比器,應依中國國家標準一三二九號比流器及一三三0
號比壓器規定作誤差、交流耐壓及極性測試。惟非屬中國國家標準規格
之變比器,得以銘板標示之額定負擔、額定一、二次電壓、額定電流、
額定頻率等作測試,其檢定公差(為正負差)、變比改正因數與相角之
限制值,規定如左:
一、計費電度表用之變比器檢定公差(在百分之六0至百分之一00功
率因數、滯後負載時)
┌──┬──┬──┬───────┐
│ │ │ │級等度確準 │
│ │ │ │ │
│1.2 │0.6 │0.3 │ 檢 │
│ │ │ │ 定 │
│ │ │ │ 差公 類種│
├──┼──┼──┼───┬───┤
│ │ │ │檢 在 │ 比 │
│ │ │ │定100%│ │
│ │ │ │公 額 │ │
│1.2 │0.6 │0.3 │差 定 │ │
│ │ │ │︵ 電 │ │
│ │ │ │% 流 │ │
│ │ │ │︶ 之 │ │
├──┼──┼──┼───┤ 流 │
│ │ │ │檢 在 │ │
│ │ │ │定 10%│ │
│ │ │ │公 額 │ │
│2.4 │1.2 │0.6 │差 定 │ │
│ │ │ │︵ 電 │ │
│ │ │ │% 流 │ │
│ │ │ │︶ 之 │ 器 │
├──┼──┼──┼───┼───┤
│ │ │ │檢 在 │ 比 │
│ │ │ │定 90%│ │
│ │ │ │公 至 │ │
│ │ │ │差110%│ │
│1.2 │0.6 │0.3 │︵ 額 │ 壓 │
│ │ │ │% 定 │ │
│ │ │ │︶ 電 │ │
│ │ │ │ 壓 │ │
│ │ │ │ 之 │ 器 │
└──┴──┴──┴───┴───┘
二、計費電度表變比器之變比改正因數與相角之限制值
(一)計費電度表用比流器,應符合左圖之規定(在百分之一00額
定電流時之準確度規定亦適用於變比器之連續熱電流定額)
┌┬──┬──┬──┬──┬──┬──┬┐
1.036 1.018 1.009 ├┼──┼──┼──┼──┼──┼──┼┤
││ │ │ │ │ │ ││
1.024 1.012 1.006 ├┼──┼──┼──┼──┼──┼──┼┤
變 ││ │ │ │ │ │ ││
比 1.012 1.006 1.003 ├┼──┼──┼──┼──┼──┼──┼┤
改 ││ │ │ │ │ │ ││
正 1.000 1.000 1.000 ├┼──┼──┼──┼──┼──┼──┼┤
因 ││ │ │ │ │ │ ││
數 0.988 0.994 0.997 ├┼──┼──┼──┼──┼──┼──┼┤
││ │ │ │ │ │ ││
0.976 0.988 0.994 ├┼──┼──┼──┼──┼──┼──┼┤
││ │ │ │ │ │ ││
0.964 0.982 0.991 ├┼──┼──┼──┼──┼──┼──┼┤
↑ ↑ ↑ └┴──┴──┴──┴──┴──┴──┴┘
│ │ 0.3
│ │ 級→ -30 -20 -10 0 +10 +20 +30
│ 0.6 等
│ 度 ─→ -60 -40 -20 0 +20 +40 +60
1.2 確
準 ───→ -120 -80 -40 0 +40 +80 +120
← 滯後 相角 (分) 超前 →
(二)計費電度表用比壓器,應符合左圖之規定(在百分之九0至百
分之一一0額定電壓時,變比器之特性須坐落在平行四邊形範
圍內)
┌┬──┬──┬──┬──┬──┬──┬┐
1.012 1.006 1.0030├┼──┼──┼──┼──┼──┼──┼┤
││ │ │ │ │ │ ││
變 1.006 1.003 1.0015├┼──┼──┼──┼──┼──┼──┼┤
比 ││ │ │ │ │ │ ││
改 1.000 1.0000├┼──┼──┼──┼──┼──┼──┼┤
正 ││ │ │ │ │ │ ││
因 0.994 0.997 0.9985├┼──┼──┼──┼──┼──┼──┼┤
數 ││ │ │ │ │ │ ││
0.988 0.994 0.9970├┼──┼──┼──┼──┼──┼──┼┤
↑ ↑ ↑ └┴──┴──┴──┴──┴──┴──┴┘
│ │ 0.3
│ │ 級→ -15 -10 -5 0 +5 +10 +15
│ 0.6 等
│ 度 ─→ -30 -20 -10 0 +10 +20 +30
1.2 確
準 ───→ -60 -40 -20 0 +20 +40 +60
← 滯後 相角 (分) 超前 →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附圖中變比改正因數,係指實際變化除以標
稱變化之值。
|
電度表之機械構造應堅固耐用,動作裝置須全部固定於表底,並以表蓋
蓋妥,表底與表蓋間應加襯墊,以防止塵埃等外物侵入。
|
電度表表蓋與表底間應有適當封印位置。
|
電度表端子或表蓋,應有適當封印位置。
|
乾式及油入式變比器應於對角線兩端設有鉛封位置;模鑄式應有適當之
封印位置。
|
電度表之軸承及指示結構,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經久耐用,不易故障
。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在額定之電壓與頻率下,電度表之檢定檢查公差均為正負差。其中瓦時
計、乏時計檢查公差之計算公式為:
(100%電流測試所得器差×4+10%電流測試所得器差)/5
電度表之測試條件與允許公差規定如左:
一、瓦時計
(一)最精密級
┌───┬─────┬────┐
│ 0.5 │ 1.0 │數因率功│
├───┼──┬──┼────┤
│ │ │ │ 流試基│
│ 100 │ 10 │ 100│︵ 驗準│
│ │ │ │% ︶︵│
│ │ │ │︶ 電或│
├───┼──┴──┼────┤
│ │ │︵公 檢│
│ 0.5 │ 0.5 │% │
│ │ │︶ │
│ │ │ 差 定│
├───┼─────┼────┤
│ │ │︵公器匹│
│ 0.7 │ 0.6 │% 時配│
│ │ │︶ 檢變│
│ │ │ 差定比│
├───┼─────┼────┤
│ │ │︵ 檢 │
│ │ 0.9 │% 查 │
│ │ │︶ 公 │
│ │ │ 差 │
└───┴─────┴────┘
(二)精密級
┌───┬─────┬────┐
│ 0.5 │ 1.0 │數因率功│
├───┼──┬──┼────┤
│ │ │ │ 流試基│
│ 100 │ 10 │ 100│︵ 驗準│
│ │ │ │% ︶︵│
│ │ │ │︶ 電或│
├───┼──┴──┼────┤
│ │ │︵公 檢│
│ 1.0 │ 1.0 │% │
│ │ │︶ │
│ │ │ 差 定│
├───┼─────┼────┤
│ │ │︵公器匹│
│ 1.3 │ 1.2 │% 時配│
│ │ │︶ 檢變│
│ │ │ 差定比│
├───┼─────┼────┤
│ │ │︵ 檢 │
│ │ 1.7 │% 查 │
│ │ │︶ 公 │
│ │ │ 差 │
└───┴─────┴────┘
(三)普通級
┌──┬────┬────┐
│0.5 │ 1.0 │數因率功│
├──┼─┬──┼────┤
│ │ │ │ 流試基│
│100 │10│ 100│︵ 驗準│
│ │ │ │% ︶︵│
│ │ │ │︶ 電或│
├──┼─┴──┼────┤
│ │ │︵公 檢│
│2.5 │ 2.0 │% │
│ │ │︶ │
│ │ │ 差 定│
├──┼────┼────┤
│ │ │︵公器匹│
│2.5 │ 2.0 │% 時配│
│ │ │︶ 檢變│
│ │ │ 差定比│
├──┼────┼────┤
│ │ │︵ 檢 │
│ │ 2.0 │% 查 │
│ │ │︶ 公 │
│ │ │ 差 │
└──┴────┴────┘
(四)直流電度表在額定電流範圍內檢定公差為百分之三,檢查公差
為百分之四。
二、乏時計
┌───┬─────┬────┐
│0.866 │ 0 │數因率功│
├───┼──┬──┼────┤
│ │ │ │ 流試基│
│ 100 │ 10 │ 100│︵ 驗準│
│ │ │ │% ︶︵│
│ │ │ │︶ 電或│
├───┼──┴──┼────┤
│ │ │︵公 檢│
│ 2.5 │ 2.5 │% │
│ │ │︶ │
│ │ │ 差 定│
├───┼─────┼────┤
│ │ │︵公器匹│
│ 2.5 │ 2.5 │% 時配│
│ │ │︶ 檢變│
│ │ │ 差定比│
├───┼─────┼────┤
│ │ │︵ 檢 │
│ │ 2.5 │% 查 │
│ │ │︶ 公 │
│ │ │ 差 │
└───┴─────┴────┘
三、需量瓦時計:瓦時部分依前項規定,需量部分規定如左:
┌──┬──────┐
│1.0 │數 因 率 功 │
├──┼──────┤
│ │ 流 試 基 │
│100 │︵ 驗 準 │
│ │% ︶ ︵ │
│ │︶ 電 或 │
├──┼──────┤
│ │ ︶滿︵檢│
│2.0 │︵ 刻需定│
│ │% 度量公│
│ │︶ 之表差│
├──┼──────┤
│ │ 度量公器匹│
│3.0 │︵之表差時配│
│ │%︶滿︵檢變│
│ │︶ 刻需定比│
├──┼──────┤
│ │ ︶滿︵檢│
│3.0 │︵ 刻需查│
│ │% 度量公│
│ │︶ 之表差│
└──┴──────┘
無標示滿刻度值之瓦時需量計,其需量部分以器差百分比作為檢定
檢查公差。
四、電子式電度表
(一)0‧二級
┌────┬─────┬──┐
│功率因數│ 1.0 │ 0.5│
├────┼──┬──┼──┤
│基準 (或│ │ │ │
│試驗) 電│100 │ 10 │ 100│
│流 (%) │ │ │ │
├────┼──┴──┼──┤
│檢定公差│ 0.2 │ 0.3│
│ (%) │ │ │
├────┼─────┼──┤
│檢查公差│ 0.2 │\ │
│ (%) │ │ \│
└────┴─────┴──┘
(二)0‧五級
┌────┬─────┬──┐
│功率因數│ 1.0 │ 0.5│
├────┼──┬──┼──┤
│基準 (或│ │ │ │
│試驗) 電│100 │ 10 │ 100│
│流 (%) │ │ │ │
├────┼──┴──┼──┤
│檢定公差│ 0.5 │ 0.6│
│ (%) │ │ │
├────┼─────┼──┤
│檢查公差│ 0.5 │\ │
│ (%) │ │ \│
└────┴─────┴──┘
(三)一‧0級
┌───────┬─────┬──┐
│功率因數 │ 1.0 │ 0.5│
├───────┼──┬──┼──┤
│基準 (或試驗) │ │ │ │
│電流 (%) │100 │ 10 │ 100│
├───────┼──┴──┼──┤
│檢定公差 (%) │ 1.0 │ 1.0│
├───────┼─────┼──┤
│檢查公差 (%) │ 1.0 │\ │
└───────┴─────┴──┘
(四)二‧0級
┌───────┬─────┬──┐
│功率因數 │ 1.0 │ 0.5│
├───────┼──┬──┼──┤
│基準 (或試驗) │ │ │ │
│電流 (%) │100 │ 10 │ 100│
├───────┼──┴──┼──┤
│檢定公差 (%) │ 2.0 │ 2.0│
├───────┼─────┼──┤
│檢查公差 (%) │ 2.0 │\ │
└───────┴─────┴──┘
(五)需量瓦時計:瓦時計部分依前項規定,需量部分規定如左:
┌──┬────┬──────┬────────┬─────┐
│等級│功率因數│基準 (或試驗│檢定公差 (需量表│檢查公差 (│
│ │ │) 電流 (%) │滿刻度之 (%) │需量表滿刻│
│ │ │ │ │度之 (%) │
├──┼────┼──────┼────────┼─────┤
│ 0.2│ │ │ 0.2 │ 0.3 │
├──┤ │ ├────────┼─────┤
│ 0.5│ │ │ 0.5 │ 0.8 │
├──┤ 1.0 │ 100 ├────────┼─────┤
│ 1.0│ │ │ 1.0 │ 1.5 │
├──┤ │ ├────────┼─────┤
│ 2.0│ │ │ 2.0 │ 3.0 │
└──┴────┴──────┴────────┴─────┘
|
電度表始動電流之檢定在額定電壓、頻率與單位功率因數下,其規定如
左:
┌────┬───┐
│%驗基啟│ 種 │
│︶︶準動│ │
│」電︵電│ │
│ 流或流│ │
│ ︵試「│ 類 │
├────┼─┬─┤
│ │最│ │
│ 0.8 │精│瓦│
│ │密│ │
│ │級│ │
├────┼─┤ │
│ │精│ │
│ 0.9 │密│時│
│ │ │ │
│ │級│ │
├────┼─┤ │
│ │普│ │
│ 1.0 │通│計│
│ │ │ │
│ │級│ │
├────┼─┴─┤
│ │ 乏 │
│ 1.0 │ 時 │
│ │ 計 │
│ │ │
└────┴───┘
|
電度表潛動之檢定檢查在額定頻率及在額定電壓之百分之一一0下,如
無電流通過電流線圈,二十分鐘內電度表轉盤不應轉動一週以上。
|
附有變比器之電度表,其測試電流以所附比流器二次測之額定電流測試
。
|
電度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如左:
一、寶石軸承電度表為七年
二、磁力軸承電度表
(一)防突波不附變比器或不附需量計量器者為十六年,單相插座型
者為二十年。
(二)防突波附變比器或附需量計量器者為八年。
三、非軸承(電子)式者為八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電度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金屬線與封鉛穿鎖本體外殼開啟處用壓印
鉛封。
|
第十三節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
|
第一款 構造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計量單位為「公升」,符號為「l」。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型號、器號。
二、計量室出口之口徑。
三、最高使用壓力。
四、最大使用流率。
五、備有溫差補償裝置者,註明補償溫度之範圍。
六、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應標示計量單位或其符號。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不易磨
滅。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有計價裝置者,應於明顯之處標示計價單位、單價及
總價。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有歸零裝置者,每次操作前,其流量顯(指)示量應
歸零;附有計價裝置者,其總價顯(指)示值亦同。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機構(歸零裝置除外),不可具有由外
界變更指示度之構造。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其指針尖端必須與分度線重疊,或
達到分度線。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其計數應循序累進,逢十進位,不
得間斷或重疊。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其計數及一迴轉之表示值均應為一
或十之正負乘方。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顯(指)示器上,其最小分度值必須在0‧一公升
以下(最大使用量每分鐘超過八十公升者,以0‧五公升計)。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有定量預設裝置者,應明確標示操作方法。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有定量預設裝置者,於完成定量操作時,所顯(指)
示數量之器差,應分別在設定量之檢定或檢查公差以下。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設有投幣裝置或預付式金融性卡片裝置者,應能自動
顯(指)示投入之金額及相對應液化石油氣量。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設有即時轉帳性或信用性之金融性卡片裝置者,於停
止加液化石油氣時,應正確顯示所加之數量及相對應金額。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有兩組以上加液化石油氣管者,應可各自獨立使用互
不影響。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計量機構所使用之材料,應不易磨損、腐蝕、溶解或
變形。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溫差補償裝置應以攝氏溫度十五度為基準。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計量機構部分應連接緊密,不得有滲漏現象。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應有下列之附屬裝置
一、過濾器。
二、氣體分離器。
三、氣化防止裝置。(計量中之液化石油氣在計量室中應保持液態)。
四、測定氣體及液體壓力之壓力計。
五、加(液化)氣軟管和加(液化)氣槍。
六、未設溫差補償裝置之液化石油氣流量計者,應有測定液化石油氣溫
度之測定器。(推量式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溫度測定器,應安裝於
計量室出口側,且距離應為標稱口徑五倍以上而無虞溫度變化之處
。)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對液化石油氣之計量及操作時,不可有危害人體生命
或財產之構造。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容積調整裝置、器差調整裝置及溫差補償裝置等,
經檢定鉛封後應為不能再調整之構造。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器差之檢定或檢查,將液化石油氣流通一次以上後,
以最大使用流量五分之一(每分鐘未滿二十公升時,以二十公升計)以
上,取任意二流量以比較法或衡量法為之。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以衡量法檢定檢查其器差時,首應將液化石油氣蒸氣
充滿壓力容器後,灌注十公升以上之液化石油氣,使其充滿約百分之七
十以下之容積。以標準秤計算其質量,並以液化石油氣用標準浮液型密
度計測量其密度,其器差之計算公式如左:
W
E=I-────+I×β(P1-Pe)
de
E=受檢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器差(公升)。
I=受檢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指示之容積(公升)。
W=受檢液化石油氣之質量,利用標準秤計算之值(公斤)。
de=對應於通過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時液化石油氣之溫度,在液化石油
氣平衡狀態下之密度(g/cm3 )。
P1 =通過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液化石油氣之壓力(kg/cm2)。
Pe =對應於通過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時液化石油氣之溫度,在液化石油
氣平衡狀態下之壓力(kg/cm2)。
β=液化石油氣之壓縮係數為0.00035/kg/cm2)。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以比較法檢定檢查其器差時,應將通過受檢液化石油
氣流量計之液化石油氣,以標準體積管計測(有溫差補償裝置之液化石
油氣流量計,則以標準溫度換算出體積為計)與受檢液化石油氣流量計
之指示度比較。所通過之液化石油氣體積應在十公升以上。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器差測定,以比較法測定時,係以受檢液化石油氣
流量計之器示值減去通過標準體積管之實際體積算出。以衡量法測定時
,可從表示體積減去標準秤表示之質量除以密度(有溫差補償裝置者,
以在標準溫度之密度為計)之值算出。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定量在二十公升以下者,其公差為正負0‧二公
升;超過二十公升者,其公差為檢定量之正負百分之一。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定合格印證應在流量調整器處(含容積調整裝置
、器差調整裝置及溫差補償裝置),以金屬線與鉛封穿鎖流量計,用壓
印鉛封,並加貼檢定合格單於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正面明顯處。
|
第十四節 雷達測速儀
|
第一款 構造
|
雷達測速儀應於機體上標示產品型號、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以及該機
之出廠序號。
若天線與主機為分離式者,則須於天線與主機上分別標示上述資料。
|
雷達測速儀應於機體上標示所使用之電源規格。
|
雷達測速儀之主機及檢測所需附件含電源線、信號連接線等應齊全。
|
電達測速儀機體上及附件上之所有開關、按鍵及旋鈕應操作靈活而可靠
,不得有鬆動和卡滯等影響操作之現象。
|
雷達測速儀依操作手冊以架設方式使用時,應穩固不晃動。
|
雷達測速儀之速率顥示方式應以數位化數字顯示。
|
雷達測速儀之速率值數字應清晰而可立即辨識。
|
雷達測速儀之速率顯示值應以公里/小時(km/h )為單位。
|
雷達測速儀顯示之速率值最小位數應等於或小於一公里/小時。
|
雷達測速儀所能量測之速率範圍應至少包含二十五公里/小時到一百九
十九公里/小時。
|
照相式雷達測速儀送檢時,須檢附該部測速儀所實攝得之照片一張。
|
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所攝得之照片上須能明確識別受測車輛及其牌照號碼
。
|
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所攝得之照片上須至少包含拍攝年月日時分等時間、
測得車速及量測地點資訊。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雷達測速儀之構造,功能及規格特性,依左列項目檢定檢查之:
一、構造及功能。
二、微波發射頻率。
三、發射天線之輻射場型。
四、微波輻射功率強度。
五、速率偵測之準確度。
|
雷達測速儀之構造及功能檢定,依本節第一款之各條規定進行檢驗。檢
驗合格後後方可接續進測規格特性檢定。
|
雷達測速儀微波發射頻率之檢行方式規定如左:
一、將受檢雷達測速儀置於接收喇叭天線前約二公尺處,兩者在同一軸
線上相對架設。
二、接收喇叭天線之輸出端接至微波計頻器。
三、受檢雷達測速儀及計頻器經暖機三十分鐘後,由微波計頻器讀取受
檢雷達測速儀之發射信號號頻率。
|
雷達測速儀發射天線輻射場型之檢測,主要在檢測雷達測速儀輻射電磁
場之主波束半功率寬度及旁波束與主波束之相對大小關係。其檢測方式
規定如左:
一、此項檢測應在全電波暗室進行。
二、在全電波暗室中,將受檢雷達測速儀置於旋轉檯上,接收喇叭天線
架設於暗室另一端距測速儀約二公尺處。
三、接收喇叭天線之輸出端接至暗室外之微波接收機及記錄器。
四、受檢雷達測速儀及接收機經暖機三十分鐘後,使受檢雷達測速儀做
三百六十度之旋轉並發射信號。
五、以接收機量測受檢雷達測速儀天線所發射出之微波信號在各種不同
角度之強度,並由記錄器繪出測速儀天線之輻射場型。
六、由所繪出之輻射場型得出受檢雷達測速儀天線之主波束半功率寬度
、以及旁波束與主波束之相對大小。
|
雷達測速儀微波輻射功率之檢測方式規定如左:
一、將受檢雷達測速儀置於全電波暗室內並發射信號。
二、以電磁場強度計於受檢雷達測速儀天線前端及四周距機身五毫公尺
處進行檢測,紀錄最大之電磁場強度值。(中國國家標準一二五一
八)
|
雷達測速儀速率偵測準確度,係利用低頻信號產生器及混波器模擬都卜
勒信號之頻率檢測方式規定如左:
一、在全電波暗室中,將受檢雷達測速儀置於暗室之一端,於相距約二
公尺之另一端並行架設兩支喇叭天線,一為接收天線、一為發射天
線。
二、受檢雷達測速儀及低頻信號產生器經暖機三十分鐘後,使受檢雷達
測速儀發射信號。
三、接收喇叭天線接收雷達測速儀所發射之信號,並將之輸入至混波器
。
混波器之另一輸入端則由低頻信號產生器輸入都卜勒頻率。
四、混波器之輸出端接至發射天線,由發射喇叭天線將混波完成之信號
發射回雷達測速儀,此時雷達測速儀應顯示該都卜勒頻率相對應之
速率值。
五、關係式:Vd= 1.8*fd*λ
Vd:為相對應之速率(公里/小時)
fd:為都卜勒頻率(赫茲)
λ:為受檢雷達測速儀發射信號之波長(公尺)。
六、速率準確性之檢定至少應包含二十五、五十、六十、七十、九十、
一百、一百一十、一百五十、一百九十九公里/小時等各點。
|
雷達測速儀之各項檢定公差如左:
一、微波發射頻率:工作頻率之正負百分之0‧二以內。
二、發射天線主波束寬度:不大於二十四度。
三、發射天線旁波束與主波束之差:大於十五分貝(dB)。
四、微波輻射功率強度:不大於十毫瓦/平方公分(mW/ c)。(中
國國家標準六一四一)。
五、速率偵測之準確度:不大於一公里/小時;或不大於二公里/小時
(當速率在一百五十公里/小時以上時) 。
|
雷達測速儀之各項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報告中應載明受檢雷達測速儀之序號。
若天線與主機為分離式者,則須同時載明天線與主機各部之序號。
|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主機上蓋明顯處。
若天線與主機為分離式者,則須於天線與主機上分別貼上檢定合格印證
。
|
第十五節 噪音計
|
第一款 構造
|
噪音計之計量單位為「分貝」,其符號為「dB」。
|
噪音計應於明顯之處標識下列事項:
一、類型(一型或二型)。
二、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三、型號及器號。如麥克風部份若與本體可分離者,須在噪音計本體加
上麥克風器號。
|
噪音計必須有A頻率加權特性。
|
噪音計必須有一個時間加權特性,如快速(F或FAST),慢速(S或 SLOW
)。
|
噪音計必須有交流或直流信號輸出端子,否則應備有保持量測音壓位準
最大值之功能。
|
噪音計之放大器達到飽和狀態時,應具備有表示過載輸入之指示裝置。
|
噪音計指示器上之最小分度值如為數位顯示者應在0.一分貝以下,如
為類比顯示者應在一分貝以下。
|
噪音計不論是類比式或數位式,其指示器範圍至少有十五分貝。
|
噪音計類比指示器之主分度線,必須在明顯處所之表面記載其指示數值
,其分度線間隔必須在一毫公尺以上。
|
噪音計使用乾電池時,須有提供電壓不足之警示裝置。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噪音計之所有測試必須在溫度為23±5℃ 、相對濕度為五十五正負百分
之十五、大氣壓力為一百零一.三正負五千帕斯卡之環境狀況下執行。
|
噪音計整機在前條之測試條件下,於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後,
採用替代法在無響屋內進行準確度檢定如左圖所示。讀取受檢噪音計在
距離音源一公尺之自由音場下,對於頻率為一百二十五赫、二百赫、二
百五十赫、三百十五赫、四百赫、五百赫、六百三十赫、八百赫、一千
赫、一千二百五十赫、一千六百赫、二千赫、二千五百赫、三千一百五
十赫及四千赫,音壓位準為九十四分貝之正弦波之量測值,與標準麥克
風在相同條件下之量測值,再計算兩者各頻率差值之平均值做為器差。
一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過正負0.七分貝,二型噪音計之器差不得超
過正負一.0分貝。
[附圖參見經濟部公報31卷28期 124頁)
|
噪音計在如左圖所示之電性測試下進行頻率加權特性檢定。加入適當大
小之一千赫正弦信號至噪音計,使其顯示於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六分
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再按左表之頻率點逐一改變信號頻率,求取
相對於參考位準並逐點作出響應曲線,以取得線性、A、B、C、D各
加權特性,按左表之公差之規定,判定合格與否。
┌─────┐┌──┐┌───┐┌──────┐
│信號產生器├┤衰減├┤整合器├┤被試驗噪音計│
└─────┘└──┘└───┘└──────┘
[附表參見經濟部公報31卷28期 126頁]
|
噪音計有效值特性之檢定是在如左圖所示之電性測試下進行,將噪音計
置於「線性」或「C加權」頻率加權位置進行測試,但是如噪音計只有
A加權或B加權,則只進行衝擊音測試;時間加權則放在「慢速」檔。
用連續序列之衝擊音與二千赫之連續信號相比較之方法進行。
一、施加二千赫正弦信號於受檢噪音計,調整輸入之信號振幅,使噪音
計指示在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二分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
二、施加重複頻率為四十赫,持續時間為五.五毫秒之衝擊音,噪音計
指示值與參考位準之差值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有效值檢波指示器之最大公差 (單位:dB)
┌────┬───┬───┬───┐
│\峰值 │≦3 │≦5 │≦10 │
│類\因數│ │ │ │
│ 型\ │ │ │ │
├────┼───┼───┼───┤
│ 一型 │±0.5 │±1.0 │±1.5 │
├────┼───┼───┼───┤
│ 二型 │±1.0 │±1.0 │ ─ │
└────┴───┴───┴───┘
有效值指示誤差測試系統圖
┌───┐ ┌───┐
│頻率加├──┤有效值│
│權電路│ │電壓表│
└─┬─┘ └───┘
┌────┐ ┌───┐ ┌───┐
│脈衝信號├─┤衰減器├─┤整合器├─
│產生器 │ └───┘ └───┘ │
└────┘ ┌─┴────┐
│被試驗噪音計│
└──────┘
|
噪音計之時間加權特性檢定是在電性測試下進行,用持續時間為二百毫
秒(對快速)及五百毫秒(對慢速)之二千赫單個衝擊音輸入受檢噪音
計,其最大顯示值與等幅連續正弦信號顯示值之差值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
一、施加二千赫正弦信號於受檢噪音計,調整輸入之信號振幅,使噪音
計指示在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四分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
二、施加持續時間為二百毫秒(對快速)及五百毫秒(對慢速)之二千
赫單個衝擊音輸入受檢噪音計。
衝擊音之響應
┌──┬─────┬──────┬───────┐
│檢波│測試衝擊音│相對於連續信│ 公差 (dB) │
│指示│之持續時間│號響應之測試├───┬───┤
│器特│ (ms) │衝擊音之最大│ 一型 │ 二型 │
│性 │ │響應 (dB) │ │ │
├──┼─────┼──────┼───┼───┤
│快速│ 200 │ -1.0 │±1.0 │+1.0 │
│ │ │ │ │-2.0 │
├──┼─────┼──────┼───┼───┤
│慢速│ 500 │ -4.1 │±1.0 │±2.0 │
└──┴─────┴──────┴───┴───┘
|
噪音計之時間加權特性對突然加入之信號,而造成指示器之過越量(Ov
ershoot) 之響應,其檢定方法在電性測試下進行。
一、施加一千赫正弦信號於受檢噪音計,調整輸入之信號振幅,使噪音
計指示在主要指示範圍上限以下四分貝處,並以此為參考位準。
二、突然施加上述信號給噪音計,接著保持穩定,過越顯示值之偏差應
符合左表之規定。
最大過越量 (單位:dB)
┌───┬───┬───┐
│\類型│ │ │
│指\ │一型 │二型 │
│示器\│ │ │
│特性 │ │ │
├───┼───┼───┤
│快速 │<1.1 │<1.1 │
├───┼───┼───┤
│慢速 │<1.6 │<1.6 │
└───┴───┴───┘
|
噪音計在主要指示範圍內之系統位準線性及相隔一分貝和相隔十分貝各
點之線性檢定方法是在電性測試下進行。測試線性之參考位準是參考音
壓位準。可將噪音計置於參考音壓位準範圍,並分別施加三十一‧五赫
、一千赫及八千赫正弦信號,再調整衰減器使噪音計顯示值位於受檢位
置,以精密衰減器之調整量來檢查指示器之刻度值。
其系統位準線性公差 (單位:dB) ,規定如左:
┌───┬───┬───┐
│\類型│ │ │
│ \ │一型 │二型 │
│讀值\│ │ │
├───┼───┼───┤
│主要指│ │ │
│示範圍│±0.7 │±1.0 │
│內 │ │ │
└───┴───┴───┘
相隔二個不同位準之線性公差 (單位:dB) ,規定如左:
┌───┬───┬───┐
│\類型│ │ │
│ \ │一型 │二型 │
│讀值\│ │ │
├───┼───┼───┤
│主要指│ │ │
│示範圍│ │ │
│內,相│±0.2 │±0.3 │
│隔一分│ │ │
│貝之二│ │ │
│個測試│ │ │
│點 │ │ │
├───┼───┼───┤
│主要指│ │ │
│示範圍│ │ │
│內,相│ │ │
│隔十分│±0.4 │±0.6 │
│貝之二│ │ │
│個測試│ │ │
│點 │ │ │
└───┴───┴───┘
|
噪音計之位準範圍切換器檢定,是在電性測試下進行。是分別以三十一
.五赫、一千赫及八千赫之正弦信號經過精密衰減器輸入受檢噪音計,
並改變噪音計位準範圍切換器各級範圍檔,再調整精密衰減器,使噪音
計指示不變;位準範圍切換器改變量與精密衰減器之改變量之差,即為
位準範圍切換器之偏差值,其值應滿足左表之規定。
噪音計位準範圍切換器之公差 (單位:dB)
┌───────┬────┬────┐
│ \ 類型│ │ │
│ \ │ 一型 │ 二型 │
│頻率 \ │ │ │
│(Hz) \ │ │ │
├───────┼────┼────┤
│31.5~8000 │±0.5 │±0.7 │
│ │ │ │
└───────┴────┴────┘
|
噪音計之過載指示之檢定,是在電性測試下進行。用一千赫正弦信號通
過與麥克風阻抗相等之等效電阻抗,輸入至噪音計。噪音計之頻率加權
為A,使信號顯示值低於其可測最大範圍之音壓位準五分貝。然後將信
號頻率逐點降到二十赫,同時按第四百二十九條附表加權特性相應提高
信號幅度,當超過規定信號加權幅度時,過載指示應有反應。
|
噪音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相同。
|
噪音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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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噪音計之檢定報告中應載明受檢噪音計之器號。若麥克風和噪音計為分
離式者,則須同時載明麥克風和噪音計之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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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計之檢定合格印證應置放在主機外蓋明顯處。
|
第十六節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
|
第一款 構造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應在本體及感測器上標明廠牌、型號及序號。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面板外殼應無影響工作性能及讀數等之機械損
傷。各種功能開機應撥動靈巧,安裝牢固且對位正確。
|
量測結果應以數字顯示,量測單位名稱及其符號應予標明。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應具能自動歸零或在每次量測開始時查核歸零
之裝置。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量測範圍為每公升0.00毫公克至二.00
毫公克,於量測範圍間正常操作時,刻度至少可讀至每公升0.0一毫
公克,但在做計量測試或手動校正時應可分辨至每公升0.00一毫公
克。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具列印功能者,其列印資料至少應包含測試日
期、測試時間、儀器型號、序號、測定值及其單位等。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應具電壓不足、吹氣不足及測試不成功之顯示
功能。屬呼氣酒精分析儀者,並應具有測試口腔內酒精濃度之功能。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證明
。
一、液態模擬器:可產生相對濕度至少百分之九十、攝氏溫度34.0+10.
5℃之濕式標準混合氣體。
氣態模擬器:可產生乾式標準混合氣體。
二、溫度計:最小分萬應在攝氏0.一度以下。
三、氣壓表:正負0.五千帕斯卡。
四、流量計。
|
檢定、檢查項目可依左列順序進行之:
一、外觀、構造與功能。
二、檢定公差(準確度)與重複性。
三、排放體積時間之效應。
四、呼氣持續時間之效應。
五、高原持續時間之效應。
六、漂移性測試。
|
外觀、構造與功能之檢定檢查結果應符合第四百四十條至第四百四十六
條之規定。
|
檢定公差與重複性,應先以乾式酒精氣體依左表所列不同濃度各測試五
次,次就最高濃度值每公升二.000毫公克測試一次,另以濕式酒精
氣體查核測式每公升0.二五0公克及每公升0.五五0毫公克各五次
並修正之。
┌─┬─┬─┬─┬─┬─┬─┬─┬─┐
│測│ │ │ │ │ │ │ │ │
│試│ │ │ │ │ │ │ │ │
│氣│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體│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濃│0│0│0│0│0│0│0│一│
│度│‧│‧│‧│‧│‧│‧│‧│‧│
│︵│0│一│二│三│四│五│六│0│
│mg│0│五│五│五│五│五│五│0│
│ /│0│0│0│0│0│0│0│0│
│l │至│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五│ │ │ │ │ │ │ │
│ │0│ │ │ │ │ │ │ │
└─┴─┴─┴─┴─┴─┴─┴─┴─┘
除非另有說明,測試氣體特性參數應如左:
一、排放體積:三公升。
二、總注入持續時間:五秒。
三、高原濃度持續時間:三秒。
四、攜帶氣體:純空氣。
其他氣體只要符合左列各條件亦可使用。
一、能證明彼等之使用對測試結果無影響,或任何差異可考慮並修正。
二、若為乾燥氣體,須證明該儀器可量測濕氣體。
三、若使用鋼瓶氣體,應考慮大氣壓力的變化及填充與使用狀態間壓縮
因子之變化。
四、測試報告應標明使用乾燥氣體且其與濕氣體間的關係應建立。
|
檢定公差與重複性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
│ 量測結果R (㎎/l) │公 差 │備 註│
├───────────┼────────┼────────┤
│R<0.250 │±0.020㎎/l │ │
├───────────┼────────┼────────┤
│0.250≦R<2.000 │± 5 % │相對偏差百分比 │
├───────────┼────────┼────────┤
│R=2.000 │± 20 % │ │
└───────────┴────────┴────────┘
┌───────────┬────────┬────────┐
│ 量測結果R (㎎/l) │公 差 │備 註│
├───────────┼────────┼────────┤
│R<0.250 │<0.007㎎/l │標準差 │
├───────────┼────────┼────────┤
│0.250≦R<2.000 │< 1.75 % │相對標準差 │
├───────────┼────────┤ │
│R=2.000 │< 6 % │ │
└───────────┴────────┴────────┘
|
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
排放體積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第一次測試:排放體積一.五公升。
第二次測試:排放體積四.五公升(注入持續時間十五秒,高原持續時
間六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高原持續時間之測試。
|
呼氣持續時間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每次注入之總持續時間:十五秒。
高原持續時間:六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高原持續時間之測試。
|
高原持續時間效應以測試氣體編號三,依下列條件各量測五次:
高原持續時間:一.五秒。
但屬呼氣酒精測試器者,不需執行本項測試。
|
以每公升0.000毫公克及每公升0.五五0毫公克之乾式酒精標準
氣體進行四個小時的漂移性測試。
|
第四百五十三條至第四百五十六條之檢定檢查量測結果不應超過第四百
五十一條檢定公差或第四百五十二條檢查公差之規定。
|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但屬呼氣酒精測
試器者,於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達一000次者,亦視同屆滿檢定合格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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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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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基座
之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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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稻穀水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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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應用範圍與定義
|
本規範所適用之水分計包含以各種電學原理、加熱技術及電磁波原理等
開發完成之稻穀含水率量測設備。
|
稻穀含水率之定義表示如左:
含水率==(稻穀內所含之水份重量\稻穀取樣之重量)×100%。
上述含水率通稱濕基(Wet basis)含水率。
|
第二款 構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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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穀水分計應於明顯處標識下列事項:
一、製造廠商名稱及標記。
二、暖機時間。
三、型號及器號,如水分計部份與本體可分離者各部組件必須加標本體
之器號。
四、等級(I級或Ⅱ級)。
五、含水率量測範圍,以百分比(%)表示。
六、使用之溫度範圍,以攝氏度(℃)表示。
七、適用之稻穀品種。
|
使用方式
一、電阻原理之水分計,其樣本放置處必須註明樣本量。利用施壓方式
量測樣本電阻時,應有維持作業壓力 為定值之裝置。
二、電容原理之水分計,樣本放置處必須註明高度、樣本量與夾雜物容
許比例,樣本之密度以附屬取樣容器加以規範。
三、以加熱方式或電磁波量測之水分計,應提供適當樣本容器以決定樣
本所需數量。
|
以乾電池供應電源之水分計應有電源不足之警示裝置。
|
稻穀水分計之顯示方式
一、以數字直接顯示者,其最小分度值為百分之0‧一。
二、以指針顯示者,其最小分度值為百分之0‧二。
|
第三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稻榖水分計之檢定檢查必須在攝氏溫度二十五正負五度,相對濕度百分
之五十五正負十五之環境狀態下執行。
|
稻榖水分計整機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測試環境條件下,於製造商所規定
之暖機時間暖機後,以標準稻榖樣本進行準確度檢定。
標準稻穀含水率及其允差規定如左:
┌───────┬──────┐
│標準稻穀含水率│允 差│
├───────┼──────┤
│ 12% │ ±0.2% │
├───────┼──────┤
│ 14% │ ±0.2% │
├───────┼──────┤
│ 16% │ ±0.2% │
├───────┼──────┤
│ 18% │ ±0.2% │
├───────┼──────┤
│ 20% │ ±0.2% │
├───────┼──────┤
│ 22% │ ±0.2% │
├───────┼──────┤
│ 24% │ ±0.2% │
├───────┼──────┤
│ 26% │ ±0.2% │
├───────┼──────┤
│ 28% │ ±0.2% │
└───────┴──────┘
|
以標準稻穀樣本檢定水分計前、後,應同時以烘箱法確認標準稻穀之含
水率,得值X1與X2,兩者之差值應不大於百分之0‧三,否則重做。X1
與X2之平均值(x)為標準值。
以標準稻穀檢定水分計,重複三次,得量測值y(若有換算表,以換算
後之值為準)。量測值(y)與標準值(x)之差值為器差。有關標準
稻穀製作程序另訂之。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公差規定,判定合格與否。
|
檢定公差應符合左表之規定:
┌───┬──────────────┐
│\含水│ │
│級\率│ 12%≦含水率≦28% │
│數 \│ │
├───┼──────────────┤
│ I級 │±(0.2%+4/100×含水率) │
├───┼──────────────┤
│II級│±(0.2%+5/100×含水率) │
└───┴──────────────┘
|
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
第四款 檢定合格印證
|
稻穀水分計之檢定報告應載明受檢水分計之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型號
、器號與等級,以資識別。
|
稻穀水分計之檢定合格印證應在主機可調整孔及兩邊蓋之騎縫處。
|
稻穀水分計之檢定有效期限為一年。
|
第十八節 車輛排氣分析儀
|
第一款 構造
|
車輛排氣分析儀(以下簡稱儀器)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商之名稱或標記。
二、製造年份。
三、級數(0、Ⅰ、Ⅱ)。
四、儀器及感測器之器號。
五、校正及最小和正常採樣流量(SLPM)。
六、標稱主電源電壓、頻率及所需消耗功率。
七、氣體成分及個別最大可測值。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
丙烷\正己烷之轉換係數及熱機時間應標示於儀器面板上或顯示幕上。
|
對於經由軟體程式控制計量功能之儀器,其相關的合法軟體版本證明,
應標示於儀器面板上或顯示幕上。
|
氣體成分量測結果的濃度單位之表示應為“ % vol CO ",“ % vol CO
2",及“ppm vol HC"。 HC:指經由轉換係數換算之碳氫化合物氣體濃
度。
|
氣體處理系統應含一可更換的過濾單元,不去除時即可觀察其污染程度
,且應於需要時,不必使用特定工具而易於更換之。
|
氣體處理系統應含一水分分離器,以防水分凝結於量測感應轉換器上。
|
除採樣入口外,應有一校正氣體入口。具碳氫化合物量測功能之儀器應
有一歸零氣體入口,以提供量測儀器歸零之參考。如使用周遭空氣,應
使其通過碳過濾器或同等功能之系統。
|
輸送廢氣之幫浦,其振動應不影響量測運作。當幫浦未啟動時,量測應
無法進行。
|
每一種氣體成分之量測範圍至少應如下:
┌───┬───┬───┬───┬───┬───┐
│\成 │ │ │ │ │ │
│級\分│CO(1) │CO(2) │CO2 │HC(1) │HC(2) │
│ 數\│ │ │ │ │ │
├───┼───┼───┼───┼───┼───┤
│0、Ⅰ │0% vol│0% vol│0% vol│0ppm │0ppm │
│ │ 至 │ 至 │ 至 │vol 至│vol 至│
│ │5% vol│8% vol│16%vol│2000 p│14000p│
│ │ │ │ │pm vol│pm vol│
├───┼───┼───┼───┼───┼───┤
│ │0% vol│0% vol│0% vol│0ppm │0ppm │
│ Ⅱ │ 至 │ 至 │ 至 │vol 至│vol 至│
│ │7% vol│8% vol│16%vol│2000 p│14000p│
│ │ │ │ │pm vol│pm vol│
└───┴───┴───┴───┴───┴───┘
CO(1)、HC(1):指適用於汽車之排氣分析儀。
CO(2)、HC(2):指適用於機車之排氣分析儀。
|
類比型顯示之儀器,其 CO、CO2、HC之最小分度值應為下表所示值之下
:
┌───┬─────┬─────┬───────┐
│\成 │ │ │ │
│級\分│ CO │ CO2 │ HC │
│ 數\│ │ │ │
├───┼─────┼─────┼───────┤
│0、Ⅰ │0.1% vol │0.1% vol │10 ppm vol │
├───┼─────┼─────┼───────┤
│ Ⅱ │0.2% vol │0.2% vol │10 ppm vol │
└───┴─────┴─────┴───────┘
最小分度線之距離應不小於一.二五毫公尺,指針之寬度應不得超過分
度距離之四分之一,指針應重疊在最短標示上至少三分之一且看得清楷
浮。刻度之數字高度應大於五毫公尺且適當安排以防止誤讀。
數字型儀器之數字高度應大於五毫公尺且最小分度值應為下表所示值之
下:
┌───┬───┬──┬─────┬──────┐
│\成 │ │ │ │ │
│級\分│ CO │CO2 │ HC(1) │ HC(2) │
│ 數\│ │ │ │ │
├───┼───┼──┼─────┼──────┤
│ │0.01% │0.1%│1 ppm vol │10 ppm vol │
│0、Ⅰ │ vol │vol │ │ │
├───┼───┼──┼─────┼──────┤
│ Ⅱ │0.05% │0.1%│5 ppm vol │20 ppm vol │
│ │ vol │vol │ │ │
└───┴───┴──┴─────┴──────┘
|
儀器如使用電池者應能連續正確地運作,而當電壓低於製造商規定之值
時,儀器應無量測顯示值。
|
儀器應具備取樣測試管路,沖洗及阻塞指示之功能。
|
儀器應具備輸出之串列數位式RS-232通訊協定或類比信號之介面裝置,
以讀取取樣及校正測試之原始訊號。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檢定、檢查設備規定如下:
一、標準氣體:應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標準,除了碳氫化合物(其相對
擴充不確定度U如下示)外,其餘氣體之相對擴充不確定度應不大
於百分之一。
HC(1):小於l000ppm,U小於等於百分之二;1000至2000ppm,
U小於等於百分之一。
HC(2):小於7000ppm,U小於等於百分之二;7000至14000ppm,
U小於百分之一。
用於舊品檢定、檢查之標準氣體之相對擴充不確定度應不大於百分
之二。
U:指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擴充係數為二之相對擴充不確
定度。
二、零氣體:指THC小於0.五ppm,CO小於一ppm,CO2小於一ppm,H2O
小於五ppm之高純度氮氣。
三、馬錶:應可量測八小時以上,且可讀至0.一秒以下。
四、溫度計:應可量測攝氏溫度五至四十度以上,且可讀至攝氏溫度0
.五度以下,其不確定度應不大於攝氏溫度一度。
五、壓力計:應可量測八十至一百零六千帕斯卡以上,且可讀至二千帕
斯卡以下,其不確定度應不大於五千帕斯卡。
六、流量控制器:應可量測O-1O SLPM以上,且可讀至10 SCCM以下,其
不確定度應不大於三00SCCM。
|
檢定、檢查項目應依下列順序進行之:
一、外觀、構造與功能。
二、儀器熱機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三、反應時間測試。
四、準確度與再現性測試。
五、氣密性測試。
六、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七、管路阻塞測試。
|
前條測試之實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以下列編號之標準氣體進行。
┌───────────────────────┐
│ 氣體成分、濃度及編號 │
├───┬────┬────┬────┬────┤
│成 分│編 號 1│編 號 2│編 號 3│編 號 4│
│ │氣 體│氣 體│氣 體│氣 體│
├───┼────┼────┼────┼────┤
│ CO(1)│0.8% vol│1.6% vol│3.2% vol│4% vol± │
│ │±10% │±10% │±10% │10% │
├───┼────┼────┼────┼────┤
│ CO(2)│3.2% vol│4.8% vol│6.4% vol│ 8% vol│
│ │±10% │±10% │±10% │±10% │
├───┼────┼────┼────┼────┤
│ CO2 │5.6% vol│8.4% vol│11.2%vol│ 14% vol│
│ │±10% │±10% │±10% │±10% │
├───┼────┼────┼────┼────┤
│ HC(1)│160 ppm │320 ppm │1280 ppm│1600 ppm│
│ │vol±15% │vol±15% │vol±15% │vol±15% │
├───┼────┼────┼────┼────┤
│ HC(2)│4800 ppm│7200 ppm│9600 ppm│12000ppm│
│ │vol±15% │vol±15% │vol±15% │vol±15% │
└───┴────┴────┴────┴────┘
二、必須在熱機完成後,立刻開始。
三、校正用跨距標準氣體,應以編號4之氣體濃度進行。
四、實驗室中之檢定、檢查測試,必須先由檢定單位以其準備之跨距標
準氣體,及儀器標示之校正氣體流量,由校正氣體入口管路送入,
以進行調校。而現場使用中儀器之檢定,則以現場之跨距氣體進行
調校。按著才以編號1、2、3之氣體濃度經由採樣氣體入口進行
所有項目之檢定測試。
五、測試氣體送入廿秒後,才可進行取樣數據之擷取,並以連續三次讀
值之平均值為記錄依據。
六、經由採樣氣體入口,及抽取式校正氣體入口,進行標準氣體校正、
測試時;其流量應大於該儀器標示之採樣氣體與校正氣體流量,並
使多餘氣體經由歧管流出。
七、校正氣體入口為毛細管口設計者,應由軟管接合處取下,以與檢定
、檢查系統管路相接進行測試。
八、經由採樣氣體入口進行測試,係指測試氣體必須經由包含採樣管及
前置過濾元件之氣體採樣管路系統。
|
熱機功能測試,將在儀器顯示熱機完成後,隨即在一分鐘以內完成校正
點調校,並於二分鐘、五分鐘和十五分鐘時,以編號3氣體進行總共三
次的測試。其中任何兩個值的差及各個測試值,皆不得超過其檢定公差
。
|
反應時間測試是在儀器通入零氣體沖洗後,立即以編號1氣體通人,當
CO、HC讀值達到該氣體濃度標準值百分九十時,其所需時間須在十秒以
內。
|
所謂額定操作條件為
主電壓變化:標稱電壓之負百分之十五至正百分之十,標稱頻率之正負
百分之二。
在儀器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器差之檢定及檢查測試,將在零點及跨距點
(編號4氣體)調校後,以編號1、2、3之氣體濃度,進行連續三次
的量測,而各氣體成分之三次平均值標準差即為再現性測試結果。各氣
體之三次平均值與標準值之差則為器差之準確度測試結果。
|
檢定公差規定如下表
一、新品檢定公差:
┌───┬───┬───┬───┬───┬───┐
│\成 │ │ │ │ │ │
│級\分│CO(1) │CO(2) │CO2 │HC(1) │HC(2) │
│ 數\│ │ │ │ │ │
├───┼───┼───┼───┼───┼───┤
│ +│±0.03 │±0.06 │±0.5 │±10 p │±70 p │
│0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5% │±5% │±5% │±5% │±5% │
├───┼───┼───┼───┼───┼───┤
│ +│±0.06 │±0.12 │±0.5 │±12 p │±84 p │
│Ⅰ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5% │±5% │±5% │±5% │±5% │
├───┼───┼───┼───┼───┼───┤
│ +│±0.2 │±0.2 │±1% │±30 p │±210p │
│Ⅱ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10% │±10% │±10% │±10% │±10% │
└───┴───┴───┴───┴───┴───┘
+ 取兩者中大者。
a:儀器指示值的絕對誤差。
b:儀器指示僅的相對誤差。
二、舊品檢定公差:
┌───┬───┬───┬───┬───┬───┐
│\成 │ │ │ │ │ │
│級\分│CO(1) │CO(2) │CO2 │HC(1) │HC(2) │
│ 數\│ │ │ │ │ │
├───┼───┼───┼───┼───┼───┤
│ +│±0.04 │±0.08 │±0.5 │±16 p │±112p │
│0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8% │±8% │±8% │±8% │±8% │
├───┼───┼───┼───┼───┼───┤
│ +│±0.08 │±0.16 │±0.5 │±19 p │±133p │
│Ⅰ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8% │±8% │±8% │±8% │±8% │
├───┼───┼───┼───┼───┼───┤
│ +│±0.2 │±0.2 │±1% │±30 p │±210p │
│Ⅱ a │% vol │% vol │ vol │pm vol│pm vol│
│ +│ │ │ │ │ │
│ b │±10% │±10% │±10% │±10% │±10% │
└───┴───┴───┴───┴───┴───┘
+ 取兩者中大者。
a:儀器指示值的絕對誤差。
b:儀器指示僅的相對誤差。
|
準確度測試結果應不大於檢定公差,而編號2氣體之再現性測試結果,
應不大於檢定公差的四分之一。
|
氣密性測試,以編號1氣體,從採樣入口連接一可調整洩漏流量的人工
岐管裝置,以進行稀釋量測,當讀值與標準值的差大於公差的一半時,
隨即停止標準氣體的流入,並在同時啟動儀器測漏功能操作步驟。以查
核是否具備測漏功能。
|
系統應為氣密,以使因周遭空氣之稀釋對量測結果之影響不得大於檢定
公差之一半。若查核發現氣體管路洩漏,則0、I級之儀器應顯示不得
進行量測。
|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是以編號4氣體通入五分鐘後,隨即啟動儀器的
沖洗功能,應於三十秒內停止並記錄 HC 的讀值。重覆操作此程序步驟
三次,然後通入編號3氣體以進行器差之準確度測試。
|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之三次HC殘留讀值,皆應小於氣體0級準確度絕對
公差值的二倍,且隨後之器差準確度測試,則不得大於該測試氣體之最
大容許公差。若查核發現儀器HC殘留查核讀值過高,則0、I級之儀器
應顯示不得進行量測。
|
管路阻塞測試,是以編號1氣體,經由採樣氣體入口,以大於儀器檢測
之最小流量通入;然後逐漸調低,當讀值與標準值差大於公差的一半時
,儀器須顯示管路阻塞訊號,而0、I級之儀器,並應具備防止繼續進
行量測之功能。
|
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相同。
|
儀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一年。
|
新儀器及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更換感測器、軟體版本者,應在實驗室
進行檢定測試。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儀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正面明顯處。
|
第十九節 照度計
|
第一款 構造
|
照度計之計量單位為「勒克斯」,符號為「1x」。
|
照度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等級(AA級、A級或B級)。
二、型號、序號。
三、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四、照度測定範圍(如有二個以上測定範圍者,應分別標出)。
|
照度計光接收器為可以分離者,其本體與光接收器應標示同一序號及同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
照度計如附有可取下衰減濾光器者,則照度計或衰減濾光器應標示同一
序號並備有保護蓋,每當濾光器取下再裝上,濾光器與光接收器之相對
位置不可變動。
|
照度計本體之顯示機構,應有調節歸零功能。
|
照度計本體之顯示機構,自水平位置向任意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之顯示值
與水平位置之顯示值兩者之差不得大於該測定範圍最大刻度之百分之二
。
|
照度計之最小分度值,如為類比指針式照度計,則不得超過各個測定範
圍中最大測定值之百分之二,如為數位式照度計,則不得超過各個測定
範圍中最大測定值之百分之一。
|
照度計若使用電池為電源者,應標示其額定電壓,並有顯示電源不足之
功能。
|
第二款 檢定檢查與公差
|
照度計經照射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三分之二之光輻射量後,使之
以一定比率減低至零時之顯示值,不得超過該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之百
分之一。
|
照度計於0‧五秒內,投射由照度零狀態到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
二分之一之光輻射量,在五秒之內需顯示其在該照度下之讀值。
|
照度計在其光接收器照射到相當於測定範圍最大照度值三分之二之光輻
射量時,一分鐘與持續十分鐘之顯示值之差,不得超過一分鐘照射之顯
示值之百分之一。
|
以接近於最大刻度之平行光垂直照射於光接收器測定基準面,針對基準
面上之垂直二軸把光接收器分別旋轉三十度、六十度及八十度進行測定
,依下列公式算出之值,不得超過下表所列之器差。
│E-EO cosθ │
└──────┘×100%
EO cosθ
θ表旋轉角度。
EO表零度時之照度顯示值。
E 表旋轉角度為θ之照度顯示值。
┌────┬─────┬────┬────┐
│旋轉角度│AA級器差│A級器差│B級器差│
├────┼─────┼────┼────┤
│30° │± 2 % │± 3 % │± 3 % │
├────┼─────┼────┼────┤
│60° │± 7 % │± 10 % │± 10 % │
├────┼─────┼────┼────┤
│80° │± 25 % │± 30 % ├────┤
└────┴─────┴────┴────┘
照度計如附有可以取下之光衰減器者,在裝著衰減濾光器時,應符合上
述之規定。
|
照度計之照度值檢定公差規定為不得超過各測定範圍最大值之正負百分
比如下表所示。
┌────┬─────────────────┐
│等級 │測定範圍最大值之正負百分比 │
├────┼─────────────────┤
│AA級 │± 4 % │
├────┼─────────────────┤
│A級 │± 7 % │
├────┼─────────────────┤
│B級 │± 10 % │
└────┴─────────────────┘
其測試之步驟如下:
針對任意三個照度,通過照度計測定基準面之中心,由垂直方向對基準
面照射一分鐘之照度值與從照度標準件所算出之照度值進行比較。
|
照度計之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一‧五倍。
|
照度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二年。
|
第三款 檢定合格印證
|
照度計之檢定合格印證應置放在主機上明顯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