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 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不受勞工保險條 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或 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應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