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
    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1010(以下簡稱 CNS)規定
        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CNS 11010規定。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
      │標示內桶容量V(公升)│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                      │Est,24(kWh)             │
      ├───────────┼──────────────┤
      │低於60公升            │Est,24≦0.0845+0.0359×V2/3│
      ├───────────┼──────────────┤
      │60公升(含)以上      │Est,24≦0.13+0.0332×V2/3  │
      └───────────┴──────────────┘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 L)及每二十四小時
        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應符合 CNS 11010規定。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標
        準化備用損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