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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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
    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適用範圍: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
        、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
        理辦法第十條附件規定辦理能源效率測試,並依同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之測試值計算公式計算。
  (三)能源效率基準: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之測試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
        基準值,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
        入。
        ┌────────────┬─────────────┐
        │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公│
        │                        │里/公升)                │
        ├────────────┼─────────────┤
        │     50 以下            │           56.3           │
        ├────────────┼─────────────┤
        │  超過 50 至 100        │           50.4           │
        ├────────────┼─────────────┤
        │  超過 100 至 150       │           47.2           │
        ├────────────┼─────────────┤
        │  超過 150              │           36.5           │
        └────────────┴─────────────┘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
    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
    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應於產品本體或型錄上以清楚方式標
    示節能標章圖樣、節能標章證號及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