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本獎章):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安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
      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
      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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