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公路經營業,其範圍如左:
  一、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
      場、服務站,自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
  二、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
      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

  公路經營業之申請、核准、施工及收費期間之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
  ,由省(市)政府分別定之。
  前項權責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協調決定之。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
  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
  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
      況及其經濟價值。
  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
  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
  四、所需工程費概數。
  五、政府協助事項。

  私人或團體不經前條公告,亦得依照全國公路路線系統,自行選擇路線
  ,申請立案經營。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
  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
  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
  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者為準。

  公路經營業為興建公路所需之土地,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九條
  之規定辦理,其費用由公路經營負擔,並得併入工程費計算。

第二章  修建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
  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申請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
  遴選相關科系之工業技師擔任技術服務,並將履歷表及學經歷證件送請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
  變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
  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
  施工期限。

  申請人如擬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時,應敘明理由,檢具左列文
  書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工程計畫書。
  二、變更工程計畫後之工程預算書。

  申請人應將開工施工情形,依左列規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一、開工興建時,應於開工十日前將開工日期填報。
  二、工程施工期間,應將工程進度按月填報。

  公路經營業辦理各項修建工程,應公開招標,其施工預算書應經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核定。

  工程施工期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派員視察。

  公路主管機關如發現施工情形與原定計畫及所定工程標準不符時,應令
  其限期改正,延不改正時,應即勒令停工。

  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編具竣工報告,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派員
  勘驗合格後,方得開放使用。

  申請興建輪渡時,其輪渡管理事項,依有關船舶管理法令辦理。

  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
  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始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
  ,如其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備查驗合格後,不得經營。

第三章  收費
  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
  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
  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
  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警備車、偵防車。
  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
  五、水肥車、垃圾車。
  六、專供郵用車。
  七、其他依法免費之車輛。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
  ,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同而
  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受益
  額。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專以經營停車場、服務站向停放或接受服務之汽車收取停車費或服務費
  者,其經營之年限由公路主管機關參照前項各款規定逕為核定。如係以
  私有土地經營者,僅核定其收費標準,得不受經營年限之限制。

  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
  作為歸還工程費用。
  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按實支情形核定。
  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收費期
      間已償還之工程費不得計息。但當年所收費用不足扣提利息時,其
      差額得視同工程費增資轉至下年度合併扣提。
  三、利潤每年不得超過未收回工程費百分之八。

  公路經營業已屆核定收費年限,尚未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申請公路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收費年限。

  公私事業機關興建之專用公路,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以實需養護費
  為限。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
  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
  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

  通行或停放車輛之受益額,依左列因素計算:
  一、石子路面改為高級路面每公里之受益額,按兩種路面行車費用差額
      計算。
  二、新闢路線、原路改線或新闢隧道者,按縮短里程及每公里行車費用
      計算,如原無公路通行者,按未興建公路前之交通方式比較計算。
      原繞道路線為石子路面,而新線為高級路面者,再加算兩種路面之
      運價差額。
  三、新建橋樑或立體交叉工程,除計算其減少停滯時間外,並按架橋前
      交通方式及架橋後之行車費用計算其差額。
  四、停車場按停放車輛時間、當地土地租價及車輛平均面積計算。
  五、車輛縮短時間之受益,按高級路面每小時行駛五十公里,石子路面
      每小時行駛二十五公里為標準,析算為受益公里後,再乘以每車公
      里之運價。

  公路經營業得視所經營之收費公路狀況,將公路分段收費,並得視通行
  車輛需要,採用往返一次收費。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前一個月,在收費處所公告左列事項,方得收費:
  一、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二、各類車輛收費額。
  三、免費車輛種類。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監督
  公路主管機關得就左列事項對公路經營業予以獎助:
  一、代為測量設計及工程技術上之協助。
  二、給予經營該路線汽車運輸業之優先權。
  三、購買重要工程器材之協助。
  四、遇有重大災害給予人力物力上之協助。
  五、核貸公路建設專款。
  六、其他依法獎助事項。

  公路經營業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拒絕車輛通行:
  一、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
  二、阻礙其他汽車通行者。
  三、使路面、橋樑、隧道等發生損害之虞者。

  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核准:
  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
  二、不符合該地區交通之需要者。
  三、影響交通安全者。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
  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
  ,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
  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
  繼續收費。原經營人未收回之投資應由政府予以補償。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

  公路經營業所修建之公路、隧道、橋樑、停車場、服務站發生災害時,
  應儘速搶修通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

  公路經營業收費票證,應於使用前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證驗章,無驗訖
  章者,不得使用。

  公路經營業於開始收費前,應將收費站之設置及收費人員配備情形,報
  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公路經營業所收之通行費,除直接用於公路經營業管理事務者外,不得
  動支。

  公路經營業對其所有之公共設施應妥為登記管理,非經報請公路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註銷。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
  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一、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
  (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
  (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
  (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
  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目錄及收費收入分配明細表。

  公路主管機關應對其所監督之公路經營業隨時派員視察,並得檢閱有關
  帳列文件。

  公路經營業經營期滿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編製交接清冊,於期滿日向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移交。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
  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
  負擔。

第五章  附則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