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通則
郵局辦理郵購服務,以溝通生產消費雙方供求關係,促進商品標準化,利
潤合理化,以謀社會工商繁榮,適應公眾生活需要,並開拓國際市場,爭
取外匯為宗旨。

各界人士或公私團體以及村鎮零售商人,均得依照本郵購辦法請購貨物。
海外僑胞及盟邦人士亦得以通訊方式聲請郵購。

郵購物品之種類、規格及價格詳載郵局編製發行之郵購目錄。
郵購物品或其寄往地區倘經政府規定禁止或管制者,概不受理。

郵購物品以郵購目錄所載者為限。
郵購服務係郵局代公眾向廠商購買貨物,郵局並不儲備貨品供售。

參加郵購廠商,應負責使其貨物品質與郵購目錄所載者完全相符。

郵購物品價格以聲請郵購之日,郵購目錄或其修正單所列者為準,倘於貨
物交到時市價已有漲落,概不補收或找退其差額。

郵購目錄印製費用,由參加印製之廠商分擔之。

第二章   請購
國外郵購聲請限指定之郵局受理,國內郵購可向任何郵局,按照郵購目錄
所載填具聲請書(由各地郵局免費供應)聲請購貨。

聲請郵購,應將貨款及郵寄費用一次繳納,並由郵局掣給收據。經承售廠
商同意,得憑保購貨分期付款。前項分期付款之各期貨款,廠商得委託郵
局代為收取,逾期十日無法收取者,由廠商自行處理。

第三章   承購
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
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妥予封裝,送交承購郵局交寄。
承購郵局負督促廠商儘速發貨交寄之責。

承購郵局對於廠商配售之郵購物品,如認為必要,得於收寄時會同開拆檢
驗之。

郵購物品應由廠商按郵政規則規定穩妥封裝。
郵購物品之封裝材料,由承售廠商供應。但國外郵購物品之承售廠商非僅
一家者,物品彙總封裝所需之材料,應由聲購人負擔。

第四章   投遞
郵購物品之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址投遞。但經過兩次投遞仍無法交
到者,得以書面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郵購物品包裹投遞時,應由收件人當面開拆,將內件點驗無訛後予以簽收
,郵局責任即為終了。但寄往國外者,按萬國郵政包裹協定辦理。

郵購物品如其品質確與原聲請書所填不符,收件人得予拒收,並要求更換
重寄或退還預付價款。
因前項更換重寄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五章   其他
聲請郵購物品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者,得向原請購郵局查詢,免收任何
費用。

聲請郵購物品後,於郵購定單遞交承售廠商前,得憑相關執據聲請撤回郵
購。
前項撤回依郵政規則郵件撤回之規定。

聲請郵購物品後,收件人地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通知原請購郵局,以便
轉知承購郵局辦理。

郵購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由承售廠商備具發票,隨貨送交郵局,
連同貨物,一併投交收件人。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郵政規則之規定辦理。

郵局內部處理郵購之手續,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