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
  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前段明定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
      司。另為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促進新陳代謝,以利進用
      新進從業人員,降低用人成本,提升公司競爭力,爰參照「原交通
      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規定,於第一項
      後段明定得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至所稱優惠條件係指符合
      退休條件或自願資遣者,於改制之日自請退休或資遣時,加發「一
      個月預告工資及六個月薪給」,以鼓勵現職人員提前退休或資遣。
  二、為保障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
      工作權及福利不因改制而受影響,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該等人
      員不得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及應予維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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