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
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命令解除辦理該項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或職員之職務或停止
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外匯業務違反外匯法令之規定者,中央銀行得視情節
之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並通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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